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食品安全抽樣工作規范》等14項上海市地方標準。其中,《食品安全抽樣工作規范》(DB31/T 1547-2025)規定了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的基本要求、抽樣前準備、現場抽樣、網絡抽樣、樣品的保存和處置、信息記錄保存等要求。適用于上海市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的抽樣工作。
標準第四部分明確了抽樣的基本要求:
4.1.1 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應按照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
4.1.2 監督抽檢應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的樣品;評價性抽檢應以代表性為原則,以反映地區、行業和食品類別客觀安全水平為目標采集樣品。
4.1.3 抽樣單位應建立食品安全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紀律、崗位職責、抽樣流程、“雙隨機”工作機制和工作記錄。
4.1.4 抽樣單位應建立抽樣人員管理檔案,并根據人員外出、招錄、離職、調崗等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抽樣人員應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食品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抽檢實施方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等。培訓結束后應對抽樣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所在單位發放的有效抽樣資質證件后方能上崗,同時做好培訓和考核記錄。
4.1.5 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應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應實施抽檢分離,隨機確定抽樣人員,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不應為同一人。
4.1.6 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抽樣單位和相關人員不應提前通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
4.1.7 抽樣人員執行抽樣任務時不應少于兩人。在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場所開展的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工作,委托抽樣的應不少于兩名監管人員參與抽樣。
4.1.8 開展網絡抽樣時,應將抽樣人員相關信息報送至組織實施抽樣檢驗工作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