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9日公布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條例要求,生鮮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條例共8章6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乳品違法生產經營者將上“黑名單”
國務院9日公布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乳品要定期監督抽查,公布舉報方式和監管信息,并建立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
條例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并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提出嚴格要求。
條例規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條例進一步嚴格了領導責任,規定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生鮮乳收購市場將實行準入制度
生鮮乳收購是奶農和乳制品生產者的中間環節,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鮮乳收購市場準入制度。
條例規定,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許可,符合建設規劃布局,有必要的設備設施,達到相應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要求;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其他單位與個人不得從事生鮮乳收購。
為規范生鮮乳收購站的經營行為,條例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不得收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生鮮乳,并建立、保存收購、銷售及檢測記錄,保證生鮮乳質量;貯存、運輸生鮮乳應當符合冷藏、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實行嬰幼兒奶粉召回、退市特別制度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嬰幼兒奶粉召回、退市特別制度。只要發現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召回,銷售者必須立即停止銷售。
為確保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條例對制定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標準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為加強對嬰幼兒奶粉生產環節的監管,條例規定,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嬰幼兒奶粉出廠前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并詳細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