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九條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加強地方標準復審工作,優化完善我省地方標準體系,提高地方標準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我局組織開展了河北省地方標準復審清理工作,對標齡過長、技術落后或已有對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標準進行了復審清理,廣泛征求了標準提出單位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研究決定,廢止以下141項河北省地方標準,現予以公告。
附件:河北省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