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產與銷售的整個流程中,執行標準的標示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關鍵環節。它不僅直接關系到產品的質量安全,還深刻影響著消費者的信任以及市場的合規性。近年來,隨著委托加工模式的廣泛應用,關于執行標準標示的問題逐漸成為行業熱議的話題。尤其是當商品標示的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時,究竟應該標示委托商(品牌商)的企業標準,還是被委托方(生產企業)的企業標準,成為了業界亟待厘清的問題。
根據國家標準創新管理司的相關回復,企業在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前,必須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這一規定明確了無論是委托方還是被委托方,都有責任確保執行標準的透明性和合規性。具體到委托加工生產的產品,執行標準的聲明公開應由委托方負責。這一要求不僅突出了委托方在標準標示中的主導地位,同時也強調了其對標準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的責任。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委托方有時可能會選擇使用被委托方的企業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必須事先獲得被委托方的明確授權。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對知識產權的尊重,也確保了標準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委托方在使用被委托方的企業標準時,必須對公開的標準信息承擔全部責任,確保其真實、準確且完全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在食品行業,執行標準的標示尤為重要。食品作為直接關系到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的產品,任何標準信息的錯誤或誤導都可能帶來嚴重的后果。因此,無論是委托方還是被委托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確保執行標準的標示準確無誤。
總之,食品標準的標示不僅是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更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委托方作為產品標準的最終責任人,必須確保執行標準的公開信息真實、準確、合規。而被委托方在提供企業標準時,也應積極配合,確保授權流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維護市場的公平與秩序,推動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