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工作,提高標準實施效益,充分發揮標準基礎性、引領性作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13日。明確重點任務如下:
1、加大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監督力度。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技術法規,必須嚴格實施和監督。強制性國家標準提出部門按照“誰需要,誰提出”“誰組織起草,誰推廣實施”原則,認真落實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宣貫推廣責任。
2、督促推進推薦性標準的宣貫推廣。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符合版權要求的前提下,保障標準實施主體及時獲取相關標準信息。
3、加強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制定和實施行為的監督。推進實施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優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監督抽查工作機制,加強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通過監督舉報線索對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侵犯知識產權、利用署名權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團體標準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推動企業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其執行的標準,對未按要求公開其執行標準的企業,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對已公開執行標準的企業,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不符合標準的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督管理。加強企業標準“領跑者”工作監督,對冒用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以及產品和服務未達到企業公開的領跑標準水平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4、強化標準制定和實施監督后處理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標準制定和實施監督中發現的標準老化滯后、交叉重復或超范圍制定等情況的處理力度。對不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或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及時修訂或廢止。加強協調溝通,推進交叉重復標準的修訂調整,提高標準的協調兼容性。組織對超范圍制定標準的監督抽查,及時修訂或廢止。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應當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未經同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