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發布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市監發〔2018〕6號)同時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盟市地方標準的制定(含修訂)、實施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地方標準制定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三)與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協調配套,避免交叉重復;
(四)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規范社會治理,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五)符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
(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七)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
(八)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和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地方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一般不少于1個月。鼓勵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技術委員會、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積極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咨詢、符合性評價等,推動地方標準實施。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盟市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將發布公告、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提交國家地方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經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相關規定免費向社會公開地方標準目錄及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