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浙江標準”申報工作的通知,根據《“浙江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浙市監標準〔2022〕7號),決定組織申報2023年“浙江標準”工作。據食品伙伴網了解,對2023年申報單位、評價對象、申報程序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申報評定“浙江標準”的單位應當為企業標準發布者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牽頭制(修)訂者(在標準制(修)訂單位名單中排序首位),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登記注冊或依法成立,貫徹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標準化工作基礎;
(二)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評價對象
現行有效且實施1年以上、符合“浙江標準”定位要求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標準:
(一)浙江省地方標準;
(二)在全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浙江標準在線”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其中,團體標準應由我省社會團體發布,申報時需經發布單位同意。
三、申報程序
(一)自愿申報。申報單位向推薦單位提出申報申請。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浙江標準”申報表。如實、完整地填寫,包括如下主要內容:標準基本信息、申報項目簡介、先進性情況、創新性情況、可行性情況、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薦單位意見等;
2.標準正式文本、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發布文件;
3.自我聲明公開標準證明材料。申報項目應提供在全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浙江標準在線”平臺的證明材料;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單位應當提供與《“浙江標準”申報表》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文件、證書和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表、統計數據等。
涉密項目須提交脫密申報材料。同一申報單位只能向一家單位提出推薦申請,同一申報單位只能申報一項標準,其中團體標準還應通過標準發布的社會團體蓋章確認。
(二)單位推薦。收到申請的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核實。申報單位為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浙的國家部(委)屬單位的,可以自我推薦申報。省有關主管部門、在浙的國家部(委)屬單位推薦的項目數各不超過3個,各設區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推薦項目數量見附件1。推薦單位應于8月15日前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推薦項目申報材料及匯總表。
附件1 各設區市推薦“浙江標準”數量分配表
地區 |
推薦數量 (單位:項) |
杭州市 |
24 |
寧波市 |
17 |
溫州市 |
19 |
湖州市 |
14 |
嘉興市 |
14 |
紹興市 |
13 |
金華市 |
16 |
衢州市 |
8 |
舟山市 |
8 |
臺州市 |
22 |
麗水市 |
8 |
總計 |
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