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內容: 1. 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 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3. 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4.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5. 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6. 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7. 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8. 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9. 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