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修訂標準,相較于原標準,主要修訂內容有:第一法凱氏定氮法的取樣量和標準滴定溶液濃度;第二法分光光度法中標準溶液和顯色劑的儲存條件和時間等;完善第三法燃燒法的適用范圍,提升標準適用性;增加了附錄B燃燒法校正曲線,提高了方法的準確性;增加了以干基計算的表述方法,規范了分析結果的表述;修改了附錄C蛋白質折算系數表:刪除了麥糠麩皮、飼料小麥等非食品類別;將“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和“大豆蛋白制品”合并為“豆類及豆類制品”;注明了純乳及純乳制品包括的類別,非蛋白質含氮物質對蛋白質測定結果的影響。
本標準在實際應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障了食品安全與營養,確保蛋白質含量符合要求;規范了食品標簽與市場秩序,確保食品標簽上關于蛋白質含量的聲明準確可靠;統一的測定方法確保了不同實驗室和企業之間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時減少了因標準差異導致的貿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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