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林水產省2009年6月24日發布了G/TBT/N/JPN/289/Add.1補遺,標題為:擬議的關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記錄和原產地轉運信息的法律的省頒執行令和省頒條例草案。
日本政府在2008年12月22日的G/TBT/N/JPN/289號通報中,通報了關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記錄和原產地轉運信息的法律提案。該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分銷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大米和大米制品,和確保適當的標簽,從而確保這些產品適當平穩的分銷,以及提供關于覆蓋產品原產地的信息。該法律已于2009年4月24日頒布。其內容包括可追蹤性(保存覆蓋產品的交易記錄),要求經營覆蓋產品的所有企業單位應當保存交易記錄,諸如產品的名稱、數量、日期、買方/賣方的姓名,以及裝運或到達地點,包括覆蓋產品的大米配料的原產地轉運信息。
另外,日本政府還特此通報了該法律的省頒執行令和省頒條例提案。
擬議的省頒執行令草案包括:由大米可追蹤性覆蓋的產品有:大米、米粉、米粉配制品、大米酒曲、去殼谷粒和大米粗粉、大米制品的生面團;預先烹調的大米制品[例如,盒裝粗粉、米團、準備好的蒸米飯(包括冷凍食品)、包裝的蒸米飯、干的蒸米飯];包含諸如大米和米粉作為主要配料的原料的其他大米制品[例如,年糕(糯米團)、米團(dango)、大米脆點心、米醋、日本米酒];在其包裝容器上印有聲明,說明其含有大米或米粉作為一種配料表現該產品特色的面包/面條/糖食產品。
擬議的省頒條例草案包括:1.保存記錄的詳細資料:在紙上或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的交易記錄。要保存的記錄項目是:產品名稱;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產地;國內生產的大米及大米配料,以及由國家名稱記錄的進口大米及大米配料。原則上,即使產品是在國外加工的,也要記錄大米配料的原產地。然而,如果進口加工產品的大米配料原產地不詳,可以記錄最終加工產品的原產國、數量、日期、買方或賣方的姓名、裝運或到達地點、大米的最終用途說明書。2.交易記錄從交易日期起應當保存3年。3.關于原產地轉運信息的方法要求:一般通過在包裝容器的顯著位置顯示,或在發票或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其發送給買方時,提供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產地信息;或在菜單、在商店的顯著位置提供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產地信息;或在某個網站上獲得,或通過電話咨詢獲得,或由商店店員現場口頭解釋,提供給一般消費者。
該執行令擬批準日期:待定。擬生效日期:不遲于2010年10月24日。提意見截止日期:20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