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起草基本情況
2016 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以下簡稱“GB2760”)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國衛辦食品函[2016]1358 號),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評估中心”)牽頭,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中國香化協會、中國焙烤食品糖制品工業協會、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中國飲料工業協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肉類協會、中國調味品協會參與了此次修訂工作。2016 年評估中心接到任務后組織上述單位成立修訂起草組,起草組梳理了GB2760-2014 查詢方式、食品分類及標準實施后反映出的問題,對比分析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及其他發達國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及最新進展,明確了本次修訂工作的任務,確定修訂的原則,組織對標準內容進行了全面梳理調查,并對部分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組共組織召開了多次標準修訂會議,完成了 GB2760 規定食品添加劑的 INS 號、英文名稱、查詢方式、公告內容整合、部分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食品分類等內容的修訂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起草組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草案)進行了行業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 586 條意見,合并整理有效意見 415 條。為了更好的處理上述意見,起草組分別于2018 年 3 月 5 日、2018 年 4 月 23 日召開兩次意見研討會,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處理,并就納他霉素使用方式、蜜餞涼果的食品分類、硝酸鹽和亞硝酸鹽使用量計算方式等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并達成了一致意見。
2019 年 12 月 19-20 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二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食品添加劑專業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和 2020 年 11 月 19-20 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二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食品添加劑專業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分別對該標準進行了審查,起草組按照審查意見對標準相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一) 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納入標準
為了方便標準使用者使用標準,本次標準修訂過程中整合納入了 GB2760-2014 實施以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批準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的公告內容,具體增加的內容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5 年 1 號公告、2016 年 8 號公告、2016 年 9 號公告、2016 年 14 號公告、2017 年 1 號公告、2017 年 3 號公告、2017 年 8 號公告、2017 年 10 號公告、2017 年 13 號公告、2018 年 2 號公告、2018 年 8 號公告、2019 年 2 號公告、2019 年 4 號公告、2019 年 6號公告、2020 年 4 號公告、2020 年 6 號公告、2020 年 8 號公告、2020 年 9 號公告的內容。
(二) 關于正文的修訂情況
1、 關于食品添加劑定義的修改
根據 2015 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食品添加劑的定義中增加了營養強化劑。
2、 關于 INS 和 CNS 定義的修改
將原標準中 2.5“國際編碼系統(INS)”和 2.6“中國編碼系統(CNS)”合并為 2.5“食品添加劑編碼”,并將其定義為“用于代替復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的編碼,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國際編碼系統(INS)和中國編碼系統 (CNS)”。
由于 INS 號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賦予食品添加劑的編號系統,每年 CAC 都會對食品添加劑的 INS 編號系統進行修訂,因此可能會出現 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的 INS 號與CAC 修訂后的 INS 號不一致的情況,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給標準實施帶來的不便,在 INS 號部分增加備注說明:“INS 號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賦予食品添加劑的編號系統, 當 CAC 的 INS 號發生變化時以CAC 的 INS 號為準”。
3、 關于第 4 章食品分類系統的修改
刪除了原標準中 “4 食品分類系統”中的“如允許某一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于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內容,將其體現在附錄 A 的 A.3 中。
4、 增加了第 8 章、第 9 章、第 10 章和第 11 章
增加了第 8 章“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和第 9 章“附錄 A 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索引”。由于營養強化劑和膠基及其配料均屬于食品添加劑管理范疇,為了保持食品添加劑規定的完整性,增加了第 10 章“營養強化劑”: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和相關規定;第 11 章“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膠基及其配料》(GB 29987)的規定。
(三) 關于附錄A 的修訂情況
1、關于食品添加劑中文名稱、英文名稱、INS 號、CNS 號的修改
為了規范食品添加劑名稱,便于標準使用者理解標準,同時與 GB7718 標準銜接,起草組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如將“蔗糖聚丙烯醚”修改為“蔗糖聚氧丙烯醚”、“嗎啉脂肪酸鹽(又名果蠟)”修改為“嗎啉脂肪酸鹽果蠟”、“山梨酸及其鉀鹽”修改為“山梨酸及其鉀鹽(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鉀)”,共涉及 54 個食品添加劑,具體修改內容見附件 1。
CNS 號是中國食品添加劑的編號,此次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劑的CNS 號,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批準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進行了編號,共涉及 17 個食品添加劑,具體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2。
按照CAC 的最新規定,對丙二醇脂肪酸酯等食品添加劑的英文名稱和 INS 號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3。
2、附錄A 中食品添加劑查詢方式的修訂
GB2760-2014 頒布實施后,一些單位反映標準附錄 A 規定復雜、表格較多、不方便查詢等問題,為了解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議,起草組制作了關于修改 GB2760 查詢方式調查問卷,問卷內容涉及是否需要修改附錄 A 正文內容、是否需要將表 A.2 和表 A.3 整合到表 A.1、是否需要將表 A.3 的內容整合到表A.1 和A.2 等內容,隨后在相關食品行業、企業及食品添加劑分委員會專家中進行調查。起草組收集到來自專家、行業、企業以及個人的 136 份反饋問卷,根據問卷反饋情況,為了標準使用更加方便,同時保證標準規定的延續性,起草組對附錄A 的A.2、A.3、A.4、表A.1、表A.2 和表A.3 進行了修改。對于附錄A 正文的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4。
根據附錄 A 正文的修改內容,按照 GB2760-2014 規定的表 A.3 中食品類別不能使用表
A.1 中其上級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此次修訂將表 A.3 中食品類別在表A.1 中進行了明確,例如:將列入原表 A.3 中 14.01.01 飲用天然礦泉水、14.01.02 飲用純凈水、
14.01.03 其他類飲用水、14.02.01 果蔬汁(漿)、14.02.02 濃縮果蔬汁(漿)在 β-阿樸-8'-胡蘿卜素醛的使用規定中進行了明確,將其原使用范圍飲料類(食品分類號 14.0)修改為飲料類[14.01 包裝飲用水、14.02.01 果蔬汁(漿)、14.02.02 濃縮果蔬汁(漿)除外] (食品分類號 14.0)。同時此次修訂明確了原表 A.2 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列出了所有例外的食品類別,同時在表 A.1 中列出了原表A.3 食品類別在原表A.1 的規定,例如:食品添加劑阿拉伯膠列出了所有例外的食品類別編號,同時涵蓋了表 A.1 中阿拉伯膠可以用于原表A.3 中的鹽及代鹽制品(食品分類號 12.01)的規定,并將原表 A.2 的規定合并入表A.1。此次修訂還對原表 A.3 的食品類別進行了編號,并修改其標題為“表 A.1 中例外食品編號對應的食品類別”。
3、關于附錄A 中部分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修訂及依據
3.1刪除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
落葵紅、密蒙黃、酸棗色、橡子殼棕 4 個天然著色劑和 2,4-二氯苯氧乙酸目前既無質量規格標準,也無單位申請制定質量規格標準,根據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情況的調查結果, 刪除了上述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食品添加劑海蘿膠在質量規格標準制定過程中標準起草單位經過行業調研,結果顯示目前國內不再生產和使用該食品添加劑,因此刪除了該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應具有工藝必要性的原則,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的規定,結合食醋行業的實際情況,刪除了冰乙酸(包括低壓羰基化法)用于食醋(食品分類號12.03)的規定。
根據罐頭行業調查情況,參照相關罐頭食品產品標準規定,即罐頭食品均經過巴氏殺菌, 起草組刪除了用于罐頭食品的具有唯一功能為防腐劑和第一功能為防腐劑的食品添加劑使 用規定,涉及ε-聚賴氨酸鹽酸鹽等食品添加劑。
根據飲料行業和涼果蜜餞行業調查情況,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應具有工藝必要性的原則,起草組刪除了納他霉素用于 14.02.01 果蔬汁(漿)、蘿卜紅用于 04.01.02.08.01 蜜餞類、新紅及其鋁色淀用于 04.01.02.08.02 涼果類、滑石粉用于 04.01.02.08.02 涼果類和04.01.02.08.04 話化類的使用規定。
3.2關于二氧化硫及亞硫酸鹽使用規定的修訂
為了規范食品類別的描述,將二氧化硫及亞硫酸鹽類使用范圍中的 09.01 鮮水產(僅限于海水蝦蟹類及其制品)修改為 09.01 鮮水產(僅限于海水蝦蟹類)。
經查閱原衛生部 2010 年第 1 號公告關于二氧化硫的規定,原標準中二氧化硫用于葡萄酒的備注內容“甜型葡萄酒及果酒系列產品最大使用量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既包括了葡萄酒,同時還包括了果酒的備注內容,不確切,因此修改為“甜型葡萄酒最大使用量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將用于果酒的備注內容“甜型葡萄酒及果酒系列產品最大使用量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修改為“甜型果酒最大使用量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
3.3卡拉膠、酪蛋白酸鈉(又名酪朊酸鈉)、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鈉、瓜爾膠等食品添加劑在 13.0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規定的備注內容的修訂
卡拉膠用于 13.01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備注內容為“以即食狀態食品中的使用量計”,酪蛋白酸鈉(又名酪朊酸鈉)用于 13.01.01 嬰兒配方食品的備注內容為“以即食食品計,作為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載體”,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鈉用于 13.01.01 嬰兒配方食品的備注內容為“作為DHA/ARA 載體,以即食食品計”,上述備注內容描述存在不一致,此次修訂將“以即食食品計”、“以即食狀態食品中的使用量計”統一修改為“以即食狀態計”,將“作為 DHA/ARA 載體”修改為“作為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載體”。
3.4硫磺使用規定的修訂
根據《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淀粉生產使用硫磺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0〕150 號)“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淀粉生產中使用硫磺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硫磺標準要求,不得使用工業硫磺”,此次修訂在硫磺的使用范圍中增加了 06.05.01 食用淀粉,最大使用量為 0.03g/kg(只限用于熏蒸,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
3.5關于迷迭香提取物的使用規定的修改
由于GB 1886.17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迷迭香提取物》已經涵蓋了迷迭香提取物(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的質量規格要求,起草組將迷迭香提取物(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的使用規定與迷迭香提取物的使用規定進行了整合。
3.6關于食品添加劑納他霉素備注內容的修訂
GB2760-2014 中規定食品添加劑納他霉素可以用于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類似品、糕點、醬鹵肉制品類、果蔬汁(漿)等食品類別,規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殘留量,并在部分食品中規定了使用方式,如“表面使用,混懸液噴霧或浸泡”。起草組梳理了GSFA、歐盟、澳新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關于該物質的規定,根據國外標準的相關規定,結合肉制品協會、乳制品協會等的反饋情況,起草組在備注中增加表面使用的含義,將備注內容中“表面使用”修改為“表面使用,深度不超過 5 mm”,備注其他內容不變。
3.7關于安賽蜜(又名乙酰磺胺酸鉀)、阿斯巴甜(又名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前匪崾褂靡幎ǖ男薷
安賽蜜(又名乙;前匪徕洠、阿斯巴甜(又名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均是我國允許使用的甜味劑,但是當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前匪崤c阿斯巴甜或安賽蜜同時用于同一食品時,未規定其混合使用時的要求,因此起草組參考GSFA 和歐盟關于安賽蜜(又名乙;前匪徕洠、阿斯巴甜(又名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前匪崛N甜味劑的使用規定,修改了這三種甜味劑的備注內容。
關于“含苯丙氨酸”的腳注內容,起草組規范了阿斯巴甜(又名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 的腳注內容,修改為“添加該添加劑的食品應標明:“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含苯丙氨酸) 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同時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前匪岬氖褂靡幎ㄖ性黾恿四_注內容:添加該添加劑的食品應標明:“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前匪幔ê奖彼幔”。
3.8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使用規定的修改
根據食品評估中心組織對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相關行業脫氫乙酸鈉使用情況調查情況,起草組刪除了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在黃油和濃縮黃油、淀粉制品、面包、糕點、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預制肉制品、熟肉制品、果蔬汁(漿) 的使用規定,并調整了該食品添加劑在腌漬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調整上述使用規定后, 食品評估中心再次按照修訂后的使用規定對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進行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顯示修訂后的標準能夠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3.9胭脂蟲紅及其鋁色淀使用規定的修訂
經行業調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胭脂蟲紅》起草單位提出目前在食品中所使用的大部分為胭脂蟲紅鋁色淀,而且原申報材料顯示也涵蓋胭脂蟲紅鋁色淀,因此起草組將“胭脂蟲紅”修改為“胭脂蟲紅及其鋁色淀”,并在膨化食品的使用規定中增加備注內容:僅限使用胭脂蟲紅。
4、附錄A 中部分食品類別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修訂
4.1關于食糖食品類別的修訂引起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修訂
根據中國糖業協會和全國制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關于食糖中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修 訂建議,結合行業現狀和二氧化硫等在食糖中使用的工藝必要性,此次修訂將“11.01.01 白糖及白糖制品(如白砂糖、綿白糖、冰糖、方糖等)”修改為“11.01.01 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
綿白糖、紅糖、冰片糖”,“11.01.02 其他糖和糖漿[如紅糖、赤砂糖、冰片糖、原糖、果糖(蔗糖來源)、糖蜜、部分轉化糖、槭樹糖漿等]”修改為“11.01.02 赤砂糖、原糖、其他糖和糖漿”, 同時將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及亞硫酸鹽、硫磺用于 11.01 食糖分別進行了規定,11.01.01 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綿白糖、紅糖、冰片糖中最大使用量由 0.1g/kg 修改為 0.03g/kg(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11.01.02 赤砂糖、原糖、其他糖和糖漿中最大使用量為 0.1g/kg
。ㄗ畲笫褂昧恳远趸驓埩袅坑嫞S持不變。涉及 11.01.02 食品類別修改的食品添加劑還包括:單,雙甘油脂肪酸酯、卡拉膠、雙乙酰酒石酸單雙甘油酯、海藻酸鈉(又名褐藻酸鈉)、黃原膠(又名漢生膠)。
4.2脫水馬鈴薯(粉)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修訂
GB2760-2014 中對于脫水馬鈴薯(粉)既出現在其他雜糧制品又出現在干制蔬菜,為了統一這類食品的歸類,起草組與馬鈴薯協會進行了溝通,協會認為馬鈴薯屬于主食類食品, 應該歸為糧食制品,不應該歸為干制蔬菜,因此起草組對 GB2760 中出現的干制蔬菜(僅限脫水馬鈴薯粉)與其他雜糧制品(僅限冷凍薯條、冷凍薯餅、冷凍土豆泥、冷凍紅薯泥、脫水馬鈴薯粉)一并考慮,將附錄A 中“干制蔬菜(僅限脫水馬鈴薯粉)”和“干制蔬菜(僅限脫水馬鈴薯)”修改為“其他雜糧制品(僅限脫水馬鈴薯制品)(食品分類號 06.04.02.02)”,該食品類別涉及食品添加劑二丁基羥基甲苯(簡稱“BHT”)、二氧化硫及亞硫酸鹽類、二氧化鈦、核黃素、硬脂酰乳酸鈉和硬脂酰乳酸鈣。將“其他雜糧制品(僅限冷凍薯條、冷凍薯餅、冷凍土豆泥、冷凍紅薯泥、脫水馬鈴薯粉)”修改為“其他雜糧制品(僅限冷凍薯類制品)(食品分類號 06.04.02.02)”,該食品類別涉及食品添加劑磷酸及磷酸鹽類。上述兩個食品類別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不變。
4.3風味派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修訂
為了更加明確風味派的餡料和派坯的分類,起草組對風味派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梳理研究,將焦糖色(亞硫酸銨法)使用范圍中糧食制品餡料修改為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僅限風味派餡料)(食品分類號 07.04),焦亞硫酸鈉使用范圍中冷凍米面制品(僅限風味派)修改為冷凍米面制品(僅限風味派坯)(食品分類號 06.08)。
為了統一蛋糕餡料、蛋糕夾心的食品類別定位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起草組將涉及 07.04 焙烤食品陷料及表面用掛漿的使用規定進行了梳理整合,檸檬黃及其鋁色淀的使用范圍中涉及 07.04 修改為“07.04 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僅限餅干夾心),最大使用量為 0.05g/kg; 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僅限布丁、糕點用餡料及表面用掛漿), 最大使用量為 0.3g/kg”。胭脂紅及其鋁色淀的使用范圍中涉及 07.04 修改為“焙烤食品陷料及表面用掛漿(僅限餅干夾心、糕點用餡料及表面用掛漿)”,最大使用量不變。
4.4關于餐桌甜味料中部分食品添加劑最大使用量的修訂
GB2760-2014 中部分甜味劑用于餐桌甜味料中,最大使用量以 g/份表示,但是我國缺少關于份的定義,因此為了明確這些甜味劑的最大使用量,經行業調研,參考GSFA、歐盟、澳新關于這些甜味劑用于餐桌甜味料時最大使用量的表示方式,起草組將最大使用量的單位g/份修改為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4.5關于飲料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備注內容的修訂
GB2760-2014 中關于飲料的使用規定中備注內容“固體飲料按照稀釋倍數增加使用量” 不清晰,且需要與固體飲料(食品分類號 14.06)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的規定進行協調。為了避免誤解,更好地理解使用標準,起草組梳理了飲料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備注內容, 將所有的“固體飲料按照稀釋倍數增加使用量”修改為“相應的固體飲料按照稀釋倍數增加使用量”,并根據不同的情況在相關的液體飲料備注中增加了“以即飲狀態計”。關于二氧化硫等用于果蔬汁(漿)和果蔬汁(漿)類飲料的備注內容,濃縮果蔬汁(漿)中使用該添加劑可以通過帶入原則 3.4.2 解決,因此起草組刪除了該規定中備注內容“濃縮果蔬汁(漿)按濃縮倍數折算”。
4.6關于附錄 A 中部分添加劑用于 16.07 其他使用規定的修訂
考慮到本標準是為了規范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起草組梳理了附錄 A 中部分涉及添加劑[如 16.07 其他(僅限飲料渾濁劑)、16.07 其他(僅限乳化天然色素)]中使用添加劑的規定,刪除了上述規定。同時起草組梳理了附錄 A 中涉及加工工藝[如 16.07 其他(發酵工藝)、16.07 其他(釀造工藝)、16.07 其他(豆制品工藝)]中使用添加劑的規定,結合相關行業調研,按照工藝必要性的原則,刪除了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單硬脂酸酯用于 16.07 其他(發酵工藝)以及麥芽糖醇和麥芽糖醇液、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用于 16.07 其他(釀造工藝)的規定,將麥芽糖醇和麥芽糖醇液的使用范圍“16.07 其他(豆制品工藝)”修改為“04.04 豆類制品”、“16.07 其他(制糖工藝)”修改為“11.01 食糖”和“11.02 淀粉糖”,最大使用量不變,同時刪除麥芽糖醇和麥芽糖醇液用于 04.04.01.06 熟制豆類的規定。將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的使用范圍“16.07 其他(豆制品工藝)”修改為“04.04 豆類制品”、“16.07 其他(制糖工藝)”修改為“11.01 食糖”和“11.02 淀粉糖”,最大使用量不變。
5、附錄 A 中其他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修訂
根據 GB/T17204-2008《飲料酒》的規定,配制果酒屬于配制酒,起草組將食品添加劑楊梅紅的使用范圍“15.03.03 果酒(僅限于配制果酒)”修改為“15.02 配制酒(僅限于配制果酒)”。
參考CAC、歐盟等的規定,起草組刪除了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功能中“穩定劑”的功能?紤]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膠基及其配料》(GB29987-2014)已經規定了膠姆糖基礎劑,為了避免重復,此次修訂刪除了部分食品添加劑中 “膠姆糖基礎劑”功能, 涉及食品添加劑松香季戊四醇酯和硬脂酸(又名十八烷酸)。由于紫膠(又名蟲膠)未列入GB29987,經過行業調查,該添加劑仍在口香糖中使用,因此GB2760 中暫時保留該添加劑的“膠姆糖基礎劑”功能。
苯甲酸及其鈉鹽的使用規定備注中均有“以苯甲酸計”、丙酸及其鈉鹽、鈣鹽的使用規定備注中均有“以丙酸計”,但是植酸和植酸鈉的備注中無內容。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植酸的測定》( GB5009.15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植酸鈉》(GB1886.250-2016),在食品添加劑植酸和植酸鈉使用規定的備注中均增加“以植酸計”。參考 GSFA 關于抗壞血酸棕櫚酸酯使用規定的備注內容,此次修訂將“以脂肪中抗壞血酸計”修改為“以油脂中抗壞血酸計”,在部分使用范圍的備注中增加“以油脂中的含量計”。考慮到果凍粉屬于果凍的半成品,此次修訂將用于果凍的食品添加劑中最大使用量為“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涉及果凍粉的備注內容“如用于果凍粉,按沖調倍數增加使用量”修改為“也可用于果凍粉”,涉及食品添加劑紅曲黃色素等。
(四) 關于附錄B 的修訂情況
1、關于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的修訂
為了避免食品用香料濫用,經行業調研,一致認為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用香料不得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即不能以食品用香料的名義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起草組列出了“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單”,將 B.1.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例如: 苯甲酸、肉桂醛、雙乙酸鈉(又名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氨基酸等。”修改為“表 B.2 中的食品用香料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若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同時增加了表 B.2 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單。由于 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中規定了食品用香精中允許使用的輔料名單,起草組將附錄 B 中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 B.1.5a)中“相關標準”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GB 30616)”。由于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中規定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標示要求, 起草組將 B.1.6 修改為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的規定”。由于 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了食品中香料、香精的標示,起草組將 B.1.7 修改為“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進行標示”。具體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5。
2、關于表B.1 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的修訂
為了使標準更加明確,便于標準理解執行,此次修訂將嬰幼兒輔助食品(食品分類號13.02)列入表B.1,并在該類別中增加備注內容。
3、關于食品用香料名單的修訂
起草組對表 B.2 和表 B.3 的食品用香料名單進行了梳理,刪除了 6 個香料,2 個香料由天然香料編號修改為合成香料編號,修改 25 個香料的中英文名稱、FEMA 編號,具體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6。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的 26 個食品用香料新品種進行了編號, 具體內容見附件 7。
(五) 關于附錄C 加工助劑使用規定的修訂
1、完善離子交換樹脂的使用范圍
標準修訂過程中部分行業協會反映表C.2 中離子交換樹脂使用范圍中制糖工藝是否包括飲料生產單位對于原料糖的處理工藝,起草組對該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認為離子交換樹脂在糖處理工藝中也普遍使用,結合秘書處關于該問題的相關回復函,起草組將離子交換樹脂使用范圍中“制糖工藝”修改為“制糖工藝及糖處理工藝”。
2、明確過氧化氫的使用范圍
GB2760-2014 發布實施之后,監管部門多次反映列入表 C.1 的加工助劑過氧化氫的使用范圍不明確,部分生產企業用該物質漂白雞爪、豬蹄、開心果等,不屬于加工助劑范疇。為了滿足監管需要,避免過氧化氫的濫用,結合行業反饋情況,起草組對該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明確了過氧化氫的使用范圍,將其從表 C.1 中刪除,列入表 C.2,并規定其功能為“脫硫劑、脫色劑、去碘劑”,使用范圍為“淀粉糖加工工藝、淀粉加工工藝、油脂加工工藝、海藻加工工藝”。
3、 統一規范消泡劑的使用規定
目前 GB2760 表 A.1 中有些食品添加劑的功能中仍列出消泡劑的功能,附錄 C 中也有消泡劑功能的加工助劑,例如丙二醇、吐溫類等。為了統一管理這類物質,起草組對 GB2760 中所有消泡劑的使用規定進行了梳理。通過梳理研究,起草組刪除了表 A.1 中丙二醇和吐溫類中的消泡劑功能,在表 C.2 丙二醇的功能中增加消泡劑,刪除了表 A.1 中吐溫類用于豆類制品的使用規定,在表 C.2 中吐溫類的使用范圍中增加“豆類制品(最大使用量為 0.05g/kg, 最大使用量以每千克黃豆的使用量計)”。
4、 完善固化單寧和食用單寧的使用規定
GB2760 中包括固化單寧和食用單寧,在食品添加劑固化單寧的質量規格標準制定過程中,有關單位提出固化單寧是以植物纖維素或其它物質為載體,與單寧物質結合制備而成, 由于固定化用的載體不同,產品各異,只是食用單寧的應用方式,且目前國內企業大多直接生產高純度的單寧,固化單寧幾乎沒有生產應用,兩者的功能及使用范圍也類似。根據上述情況,為了規范食品添加劑名稱,起草組將表 C.2 中的固化單寧和食用單寧的名稱進行了修改,修改為單寧(包括固化單寧和食用單寧),并將固化單寧和食用單寧的使用范圍進行了合并。
5、 刪除食品工業加工助劑礦物油品種,將其使用規定與白油的進行整合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礦物油》標準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白油(又名液體石蠟)》(GB1886.215-2016)已經能夠完全涵蓋食品添加劑礦物油的安全要求,無需繼續研制礦物油標準,而且目前市場無礦物油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應具有工藝必要性的原則,刪除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礦物油品種,將其使用規定與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白油(液體石蠟)的使用規定進行整合。
6、 完善部分加工助劑的功能和使用范圍
根據行業調查結果,便于標準的理解,刪除了白油(液體石蠟)功能中的“被膜劑”功能; 將表 C.2 中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的使用范圍中“油脂加工工藝”修改為“油脂加工及煎炸工藝”,并在其所有最大使用量中增加備注“以聚二甲基硅氧烷計”;表 C.2 中白油的使用范圍中“薯片的加工工藝”修改為“薯類加工工藝”;為了避免誤解,起草組將表C.2 中部分加工助劑的使用范圍“飲料(水處理)的加工工藝”修改為“飲料加工工藝的水處理工藝”,涉及食品添加劑聚丙烯酰胺、磷酸氫二鈉、磷酸三鈉、硫酸亞鐵;考慮防褐變應屬于抗氧化劑范疇, 起草組刪除了表 C.2 中抗壞血酸和抗壞血酸鈉的使用規定,將其納入附錄A 進行規定。
7、 修改了氮氣和植物活性炭(稻殼活性炭)的名稱
考慮到氮氣和液氮屬于同一種物質,僅形態不同,且執行的質量規格標準均為GB2920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氮氣》,起草組將表 C.1 中氮氣修改為氮氣(液氮)。
考慮到植物活性炭(稻殼活性炭)與植物活性炭不是同一物質,且兩個物質的質量規格不一致,因此將植物活性炭(稻殼活性炭)修改為植物活性炭(稻殼來源)。
8、 刪除磷酸銨,將其使用規定與磷酸二氫銨和磷酸氫二銨的使用規定合并
磷酸銨是我國允許使用的加工助劑,從相關行業了解到磷酸銨不能單獨以化合物存在, 一般以磷酸氫二銨和磷酸二氫銨兩種形式存在。JECFA、FCC 和日本公定書中均未包括磷酸銨,而是分別對磷酸氫二銨和磷酸二氫銨的質量規格標準進行了規定。因此,起草組將GB2760 中加工助劑磷酸銨品種進行了刪除,將其使用規定與磷酸氫二銨和磷酸二氫銨的進行合并。
9、 關于 6 號輕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劑)使用規定的修訂
根據GB1886.52-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_食品添加劑_植物油抽提溶劑(又名己烷類溶劑)》的規定,結合目前該提取溶劑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起草組將“6 號輕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劑)”修改為“植物油抽提溶劑”,使用范圍“提取工藝”修改為“油脂加工提取工藝”。
10、刪除了 1,2-二氯乙烷品種和使用規定
經JECFA 評估,1,2-二氯乙烷不能用于食品加工過程,美國、歐盟均不允許該物質用于食品。結合行業內征求意見情況,起草組刪除了表C.2 中 1,2-二氯乙烷品種和使用規定。
11、修改了表C.3 中部分酶名稱、菌種名稱等
參 考 菌 種 保 藏 中 心 的 規 定 , 起 草 組 明 確 了 β- 葡聚糖酶中 “Disporotrichum dimorphosporum”的中文名稱為兩型孢雙側孢霉。
根據國際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聯合會,酶命名法(IUBMB Enzyme Nomenclature)的最新分類,起草組將纖維二糖酶 Cellobiase 修改為“β-葡萄糖苷酶 beta- glucosidase(又名纖維二糖酶 Cellobiase)”。
參考相關國際標準,起草組將部分酶來源中小羊的英文名稱修改為 lamb (kid)。
原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8 年第 2 號公告中果糖基轉移酶(又名 β-果糖基轉移酶)Fructosyl transferase,根據當時的申報材料該酶的 EC 號是 2.4.1.9,CAS 號是 9030-16-4,經查 IUBMB Enzyme Nomenclature,該酶對應的英文名稱應為 inulosucrase。經與行業專家討論,考慮到低聚果糖的產品標準和行業情況,為了保持行業延續性和科學性,此次修訂將該酶的名稱修改為“蔗糖 1-果糖轉移酶(又名果糖基轉移酶)(sucrose 1-fructosyltransferase)”。
(六) 附錄D 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
根據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劑的定義,在附錄 D 中增加了營養強化劑的編號 D16,并根據GB1488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修訂稿)的規定增加了營養強化劑的定義。
根據GB30616-202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中關于食品用香料的定義,起草組將附錄 D 中 D.21 食品用香料定義修改為“添加到食品產品中以產生香味、修飾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質”。
(七) 附錄E 食品分類系統的修訂情況
1、 關于濃縮湯(灌裝、瓶裝)(食品分類號 12.10.03.01)的修訂
隨著食品工業的不斷發展,有關單位反映 GB2760 標準中部分食品類別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食品工業定位、與現行相關食品行業分類不一致等問題,為了使食品分類定位更加科學、合理,起草組對食品分類進行了梳理。根據梳理結果,濃縮湯的包裝形式已經多樣化,不僅限灌裝、瓶裝,將“濃縮湯(灌裝、瓶裝)(食品分類號 12.10.03.01)”修改為“濃縮湯(食品分類號 12.10.03.01)”,該類別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不變。
2、關于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類似產品(食品分類號 05.01.03) 的修訂
根據目前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GB9678.2-2014)的產品描述,起草組將“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類似產品(食品分類號 05.01.03)”修改為“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食品分類號 05.01.03)”,涉及食品添加劑胭脂蟲紅、胭脂樹橙(又名紅木素,降紅木素)和異麥芽酮糖。該類別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不變。
3、關于醋(食品分類號 12.03)、配制醬油(食品分類號 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類號 12.03.02)的修訂
關于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油》(GB 271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GB 2719-2018)標準的適用范圍,配制工藝生產的醬油、食醋產品已不再納入上述標準,而且在名稱上不能體現“醬油”、“食醋”的字樣,同時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合調味料》(GB 31644-2018)定義中增加“如配制工藝生產的酸性調味液產品等”的表述。為了與產品標準協調一致,起草組將配制醬油(食品分類號 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類號 12.03.02)這兩類產品歸入液體復合調味料(不包括 12.03,12.04)(食品分類號 12.10.03)管理,將“醋(食品分類號 12.03)”修改為“食醋(食品分類號 12.03)”,并對相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了修改,涉及苯甲酸及其鈉鹽等 13 種食品添加劑,具體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8。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油》(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GB 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合調味料》(GB 31644-2018)的要求,在今后標準實施指南修訂過程中對 12.03 食醋、12.04 醬油及 12.10.03 液體復合調味料(不包括 12.03,12.04) 的定義進行修改。
4、關于蜜餞涼果食品分類的修訂
GB2760-2014 將蜜餞涼果( 食品分類號 04.01.02.08 ) 分為蜜餞類( 食品分類號04.01.02.08.01)、涼果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2)、果脯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3)、話化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4)、果糕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5)。相關行業反映目前蜜餞類和涼果類產品主要的加工工藝沒有顯著區別,只是在干燥時間、糖漬和鹽漬環境條件、以及最終產品形態有一些區別,因此建議統一這兩類食品的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同時刪除目前已經基本不在該類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起草組對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研究,將“蜜餞涼果(食品分類號 04.01.02.08)”修改為“蜜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蜜餞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1)和涼果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2)進行合并修改為蜜餞類、涼果類(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1),食品分類號 04.01.02.08.02 修改為“—”。
5、關于食品分類中其他類別的修訂
部分食品分類中缺乏兜底的其他類別,一些食品確實無法歸入現有類別。此次修訂全面梳理食品分類中缺乏其他類別的分類,在相關食品類別中增加其他,如 06.03.02.06 其他小麥粉制品(如面筋等)、06.05.02.05 其他淀粉制品(如涼粉等)、06.11 其他糧食制品、08.02.03 其他預制肉制品。關于其他食品類的修改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9。
(八) 關于附錄 F 的修訂
為了便于檢索、查詢和使用標準,在附錄 F 中增加了食品添加劑INS 號。
(九) 編輯性內容修訂
具體修改的編輯性內容及理由見附件 10。
三、國內外相關法規標準情況
與本標準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等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等,標準修訂過程是嚴格依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的,修訂后的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本次標準修訂過程中涉及部分食品添加劑規定、食品類別等需要考慮新制定的醬油、食醋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準修訂過程中充分研究了上述標準的規定,與其保持協調、一致。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制定的《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General Standard on Food Additives ,以下簡稱GSFA)、美國 21CFR、歐盟 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添加劑法規 Standard 1.3.1、日本添加劑使用標準等均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進行了規定。GB2760 修訂過程中充分分析了上述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的標準,并參考了上述標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