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雜糧粉及其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青稞(黑青稞、白青稞)、蕎麥(苦蕎麥、甜蕎麥)、綠豆、豌豆、紅小豆、蕓豆、鷹嘴豆、白扁豆、小米、黍米、稷米、高粱米、裸大麥、燕麥、藜麥米、莜麥、黑麥、綠麥、薏仁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黃豆、黑豆、青豆中的一種或幾種,經清理、炒制、篩選、碾磨、添加或不添加小麥粉、全麥粉、食用小麥麩皮、小麥胚(胚片、胚粉)、玉米粉、食用玉米淀粉、木薯淀粉、魔芋粉、亞麻籽粉、食用馬鈴薯淀粉、酵母、谷朊粉、食品添加劑(磷酸二氫鈣、焦磷酸二氫二鈉中的一種或全部)中的一種或幾種,經混合或不混合,包裝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雜糧粉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