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至今,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以國家標準中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為其權利作品為由,起訴煙臺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目前案件二審判決終結,現將案件情況說明如下。
2023年8月2日 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以國家標準中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為其權利作品為由,向煙臺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網)提起民事訴訟,案件涉及7554部國家標準,訴訟標的額為8086800元,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23)魯06民初122號,案由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2023年9月19日 案件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一審庭審中爭議焦點問題為:
一、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二、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權以其名義提起本糾紛訴訟;
三、食品伙伴網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發行權;
四、如果食品伙伴網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何種民事法律責任。
2024年2月4日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煙臺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刪除食品伙伴網上涉案權利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 萬元;
2024年3月5日 煙臺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訴。
2024年5月31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二審爭議焦點問題為:
一、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主張保護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二、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糾紛訴訟;
三、食品伙伴網被訴行為是否侵害了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復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2024年6月1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煙臺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刪除食品伙伴網上涉案權利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 萬元,未侵犯復制權;
食品伙伴網尊重法院判決,將履行相關判決內容,甄別相關涉案國家標準并停止下載。同時我們會繼續依據法律程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被駁回,將繼續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2024年8月22日,食品伙伴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含案件相關法律文件及案件發生后與本案相關的各方觀點匯總。
2024年10月29日,食品伙伴網收到了來自最高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2024年12月25日,食品伙伴網收到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就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與食品伙伴網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作出了駁回再審申請的結論。裁定書如下: 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pdf
繼第一輪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起訴食品伙伴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后,近期食品伙伴網又收到了來自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的第二輪起訴。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以食品伙伴網未經原告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授權,擅自建立食品伙伴網收錄各類標準信息并提供在線閱讀和下載,嚴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煙臺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網)二輪提起民事訴訟,案件涉及6612部國家標準,訴訟標的額為1050000元,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起訴狀如下: 第二輪起訴(6612部標準)的民事起訴狀-標準出版社訴煙臺富美特20240301(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pdf
標準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是規范市場經濟客體的法律,市場上的所有產品和服務都依靠標準來規范,中國的國家標準,不管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都由政府部門組織專家起草,以行政公告形式發布,是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國家標準只有免費公開推廣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規范行業的目的。
因此在法庭之外,食品伙伴網將積極與國家相關部門溝通,推動國家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公開和免費傳播。
我們希望:
所有國家標準在公告發布的同時附帶標準的電子版本;
允許并鼓勵企業和個人傳播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和我們每一個人都密切相關,所有人都是國家標準的利益相關者,希望有更多朋友參與,一起推動國家標準的免費公開,使國家標準更好的規范行業服務行業,推動經濟的發展,造福所有人。
歡迎到食品論壇“食品標準的法律問題”版塊發帖、留言、參與討論。
附件是本次案件的相關資料。
附件1: 1.民事一審起訴狀-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訴食品伙伴網.pdf
附件2: 2.答辯意見.pdf
附件3: 3.民事一審判決書.pdf
附件4: 4.民事上訴狀.pdf
附件5: 5.民事二審判決書.pdf
附件6: 第二輪起訴(6612部標準)的民事起訴狀-標準出版社訴煙臺富美特20240301(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pdf
附件7: 相關證據資料
證據目錄(被告提供)
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據來源 | 證明內容 |
1 | 1-1 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1-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
1-1國務院 1-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1、 按照辦法與條例第9條規定,公告屬于與命令、決定并行的國家黨政機關公文,發布公告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發布國家標準的“公告”便屬此類 2、 按照辦法第2條、條例第3條的規定,公告等公文系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
2 |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第39號公告“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 財政部、稅務總局以“公告”的形式,宣布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這進一步說明,“公告”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23年第1號“關于批準發布《公路路面等級與面層類型代碼》等373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和6項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僅打印前兩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1、 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均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使用“公告”形式發布,此屬抽象行政行為 2、國家標準屬于“公告”的內容 3、原告所列標準均由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公告”的形式發布 結合證據1-5,可以證明,行政公告屬于《著作權法》第5條中的“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 ,其所有內容均不存在版權保護。推薦性國家標準為公告內容,不存在版權保護。 此種結論可與《民法典》《消防法》《刑法》等法律對推薦性國家標準法律效力的規定相一致。否則,便會產生荒唐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擁有版權保護,人民需要向出版公司花錢購買以便遵守。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23年第3號“關于批準發布《小麥》等1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和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 (僅打印前兩頁) |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s://std.samr.gov.cn/ (gov,即government,政府官方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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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23年第7號“關于批準發布《液壓傳動連接 金屬管接頭 第1部分:24°錐形》等431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和2項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 (僅打印前兩頁) |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 |
6 | 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 | 國務院辦公廳 | 強制性標準可以經公告轉化為推薦性標準或予以廢止,其不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7年第7號“關于《水泥包裝袋》等107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公告” |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 強制性國家標準可以經公告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若認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無版權保護,推薦性國家標準有版權保護。在強制性國家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時,會出現無版權保護的作品因國家行政公告而變為有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荒唐結論。 |
8 | 強制性國家標準“乘用車輪胎氣壓監測系統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 26149-2017 |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 根據標準第2頁前言第5行“標準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變為強制性國家標準”,關于胎壓監測的推薦性國家標準GB/T 26149-2010“基于胎壓監測模塊的汽車輪胎氣壓監測系統”轉化成為強制性國家標準GB 26149-2017“乘用車輪胎氣壓監測系統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可見,推薦性國家標準可以提升轉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按照原告所列觀點,此行政性質的轉化,會導致有版權保護的作品變為無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荒唐結論。 |
9 | 《對一起違反國家推薦性標準食品案件的思考》 | 《中國市場監管報》電子版2022.8.17 | 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推薦性國家標準進行行政執法,可證明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市場監管局執行中具有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可能存在版權保護。(對于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法律效力,甚至是強制力,在《民法典》《刑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大量法律中均有規定,請參答辯意見第8頁下-第10頁) |
10 | 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羅德江、連金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 黔 0524 刑初 52 號) | 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 | 第13頁,貴州省分析測試研究院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通知書稱所檢指標有不符合GB/T 706-2016 標準要求的項目,本次檢驗不合格。 第4頁,被告辯護人稱: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具有強制力,貴州省分析測試研究院依GB/T 706-2016出具檢驗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29-30頁,法院認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是由企業決定自愿采用的標準, 且具有強制性。2017 年 9 月 1 日中國鋼鐵工業展示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自愿決定采用 GS/T706-2016 作為鋼鐵的檢驗標準,其檢驗結果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故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上述內容可證明:法院依據推薦性國家標準而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
11 | 原告所辦網站截圖兩張 11-1, 檢索“工作導則”的結果 11-2,檢索“城市公共設施 城市家具 術語”的結果 |
原告網站spc.org.cn | 11-1表明,一份“文獻檔案資料數字化工作導則”GB/T 20530-2006,銷售價為企業版93元,個人版31元。還表明,原告在其網站上銷售地方標準(DB)、行業標準(GA/Z與JB/T) 11-2表明,于2023年公布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城市公共設施 城市家具 術語”GB/T 42873-2023的網絡售價為企業版108元,個人版36元。 |
11-3,11-1中的GB/T 20530-2006“文獻檔案資料數字化工作導則”的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版本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京東商城銷售頁面 |
原告網站spc.org.cn/ 京東商城jd.com |
11-3表明,“文獻檔案資料數字化工作導則”的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版本正文共14頁。按照原告網絡售價,平均為企業版6.6元/頁,個人版2.2元/頁。 而證據11-4顯示,374頁的《民法典》售價僅為7.2元。若說有創造性的話,一部民法典的創造性遠高于一份工作導則標準,為什么標準的售價如此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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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從原告處購買的紙質版本的標準“肉桂產品質量等級”(GB/T 42780-2023)以及國家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布的標準 | 原告/ 國家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 11-5表明,與國家公布的標準相比,原告紙質印刷出版的標準文本在格式、排版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加上了LOGO與出版社名稱、地址、價格等信息,但售價高達正文一頁約為4.8元。 | |
11-6,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標準委 | 11-6(參見目錄第3頁以及第45頁起的附錄E)表明,國家已經規定了標準的詳細格式,出版社出版時無需也不能更動。事實上,出版社出版的版本與國家公布的版本是相同的。出版社只是加上了出版社信息,便以超高價格售出。 | |
上述證據11可以證明:在國務院要求免費公開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背景下,原告仍將國家推薦性標準以及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極高價格銷售。原告通過舉報、訴訟等方式打擊被告,目的就在于繼續維持其壟斷地位與超高價格。 | |||
12 | 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 | 國務院 | 第2頁第4段,國務院分析標準工作的問題后,指出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現行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是 20 世紀 80 年代確立的, 政府與市場的角色錯位,市場主體活力未能充分發揮,既阻礙了標準化工作的有效開展,又影響了標準化作用的發揮,必須切實轉變政府標準化管理職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 第3頁最后一段: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公益類推薦性標準文本。 另,《標準化法》第17條規定:“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這可以說明,傳播推薦標準符合國家政府、法律規定,不會產生損害。 |
13 | 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2021) | 中共中央、國務院 | 第2頁第2段:國家標準化發展目標包括“標準信息更大范圍實現互聯共享” 第6頁第3段:“同步推進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改革,強化推薦性標準的協調配套,防止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原告的行為便屬典型的行業壟斷,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整體要求。被告的行為屬于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互聯共享”,有利于社會公益。 |
14 | 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申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書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證保全時雖使用公證處的辦公電腦, 但公證人員未做《現場記錄》,公證書中也未記載在進行相關操作前對所使用的電腦與互聯網的連接狀態、電腦刻錄光盤的清潔性進行了檢查,公證時的操作人員非公證處工作人員,此種公證書不具有證明結論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不應采信。 |
15 |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官網截圖(來源“網絡”) | NIST官網 | 證明: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為隸屬于美國商務部的官方機構,其官網稱其出版物屬于公共領域,不受版權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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