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調標準之間協調配套
明確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高于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協調配套。
二、明確標準周期
1.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2.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3.起草單位應當自立項之日起1年內上報送審材料。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經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該地方標準計劃。
4.地方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5.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之內予以批準、編號發布,并向社會公布。
6.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其門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其制定地方標準的目錄及文本。
7.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三、地方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
明確新修訂的地方標準發布后實施前,適用主體可以選擇執行原地方標準或新修訂的地方標準。但新修訂的地方標準實施后,原地方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