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品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辦事指南
一、辦理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
二、辦理職責:
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審核和注冊登記
三、辦理依據: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6號)
四、辦理范圍: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建議,組織有關地方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以下簡稱“申報機構”)進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
五、辦理條件:
(一)申報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辦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申報手續;
2、負責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3、負責對生產者提出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進行初審;
4、負責管理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
(二)申報機構申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應當向保護辦提出,并提交以下資料:
1、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生產地域的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傳統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
4、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生產地域地理特征之間關系的說明;
5、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三)生產者需要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應當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成立的申報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產品生產者簡介;
3、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4、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
5、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辦理程序:
(一)申報機構向保護辦提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保護辦對申報機構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中國質量報》等媒介上向社會公告申報機構及其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報機構及其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個月內,向保護辦提出。
保護辦應當在接到異議起一個月內,對異議做出處理。
(二)保護辦組織相關的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三)生產者需要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成立的申報機構提出申請。申報機構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申報機構報送保護辦審核。
(四)保護辦對申報機構報送的生產者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
七、辦理結果:
生產者申請經保護辦注冊登記后,即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