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性有害因素,絕大多數接觸者不引起不良健康效應的容許接觸的安全水平。當勞動者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低于對應的限值時,即使不配戴防護用品,也不至于出現不良健康效應。因此說,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是用人單位評價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護措施效果的重要技術依據,是實施職業健康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為設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報警值的參考值。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也是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的重要技術依據。
我國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最早起步于1950年,國家組織專家翻譯了原蘇聯國家標準
《工廠設計衛生條例(1327-47)》,1956年原國家建委與衛生部發布《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標準101-56)》,在標準的附件中規定了85種物質(編號53個)的最高容許濃度(MAC)。1962年,原國家衛生部、基建委及全國總工會對標準101-56進行了修訂,聯合頒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J1-
62)。1979年,衛生部等8部委共同發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達到120項。2002年,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衛生部修訂了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并采納了國際公認的時間加權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濃度概念。2007年再次對其進行了修訂,按照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性質分別形成化學因素(GBZ2.1-2007)和物理因素(GBZ2.2-2007)職業接觸限值兩個部分,包括360余種化學和物理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自2007年以來,用人單位及職業病防治專業人員在職業病防治實踐工作中反映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如何界定職業接觸、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采取職業衛生行動、如何將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檢測結果與職業接觸限值進行比較、特殊工作時間制的職業接觸限值校正問題以及新制修訂的職業接觸限值及時納入標準等問題。為此,起草組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復習了國內外毒理學、職業流行病學資料及最新研究成果,對標準概念、文本結構、職業病危害控制原則、職業接觸評估等進行了修訂,對個別接觸限值進行了調整,增訂了近年來審議通過的職業接觸限值,進而形成更新版本。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遵循以下原則:1、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與其配套規章相銜接的原則;2、突出標準科學性的原則;3、堅持既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又借鑒國外職業接觸限值,秉持技術可行的原則。
修訂后的標準框架包括正文和兩個附錄。正文包括:1、范圍,闡述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包括14個術語或定義;4、衛生要求,包括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容許濃度、粉塵容許濃度和生物因素容許濃度以及職業接觸生物限值;5、監測檢測原則要求;6、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接觸的控制原則及要求。標準附錄A正確使用說明,包括制定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目的、不同類型職業接觸限值的正確運用、對未制定職業接觸限值的化學物質的控制原則、對混合接觸的控制、不同工時制職業接觸的評價要求、經皮吸收、致敏作用、致癌作用、生物接觸限值與生物監測、應用職業接觸限值時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附錄B列出了新增職業接觸限值的主要研究單位及主要研究人員。
與GBZ2.1-2007相比,本次修訂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的技術性修改包括:1、增加6項規范性引用文件;2、增加職業接觸、不良健康效應、臨界不良健康效應、峰接觸濃度、接觸水平、職業接觸限值比值與混合接觸比值、行動水平、生物監測、生物接觸限值共9個與職業接觸限值相關的概念或定義;刪除原標準中的工作場所、工作地點、總粉塵、呼吸性粉塵及空氣動力學直徑5個概念和術語;引進峰接觸濃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數;3、匯總增加了近年來年研制、修訂的28種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4、調整8種化學物質的中文或英文名稱、8種物質的CAS號,增加2種物質的CAS號;5、增加16種物質的致敏標識、4種物質的皮膚標識和14種物質的致癌標識,調整7種物質的致癌標識;6、將一氧化氮接觸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觸限值;7、明確列出制定職業接觸限值時依據的不良健康效應;8、增加了生物監測指標和職業接觸生物限值,匯總15項已發布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標準、增加了近年來審定通過的13項職業接觸生物限值;9、進一步完善了監測檢測方法的相關要求;10、增加了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控制原則、職業接觸等級分類控制等要求;11、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