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省質監局于2016年10月31日發布了《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廢止廣東省食品類地方標準的公告》(見附件)。為最大程度減少相關生產企業已印制包裝材料及在售相關食品的不必要損失,經研究決定,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生產日期在2016年10月31日前,執行相關廣東地方標準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二、執行廣東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單位應抓緊更新執行現行有效的食品標準,并提前做好生產計劃。自2017年5月1日起,各食品生產單位均不得生產執行已廢止的廣東地方標準的食品,庫存中仍有標注相關標準號食品包材的,可以采取加貼標簽等補救措施,更新執行的食品標準號;已采取上述補救措施,更新食品標準號的食品,可以在2018年10月31日前繼續銷售。
三、有關單位務必確保在此期間生產經營的上述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標準有關要求,并保證食品安全。
廣東省質監局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