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發〔2023〕10號),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分為八章35條,分別從地方標準的立項、地方標準的起草、地方標準的審查、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和備案、地方標準的實施監督、地方標準的復審等方面規定了地方標準管理,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下面我們主要看一下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和備案。
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和備案
1.地方標準報批材料通過審核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批準、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2.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江西省級地方標準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字“36”組成。
3.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其門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標準的目錄及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