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設置技術規范》發布于2010年,作為《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原衛生部第68號令)配套標準,有力的支撐了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指定評審工作。本次修訂,在原標準基礎上,重點結合2010年后,特別是近年來在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保藏及生物樣本庫等領域相繼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生物樣本庫質量和能力要求》(GB/T 37864-2019)等法律法規及標準,以及國內外保藏中心現狀和未來需求,豐富完善2010年版標準內容,使其更加適應和符合我國保藏機構新時代發展需求,助力保藏機構切實履行其職能。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要求,國家統籌布局全國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快建設生物信息、人類遺傳資源保藏、菌(毒)種保藏、動植物遺傳資源保藏、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方面的生物安全國家戰略資源平臺,建立共享利用機制,為生物安全科技創新提供戰略保障和支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本標準規定了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設置的基本原則、設施設備要求、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在“設施設備要求”方面,除基本要求外,分別針對接收區、實驗工作區、保藏區、發放區、辦公區、數據管理區六個不同的功能分區逐一闡述所需的設施設備要求。其中“數據管理區”是本次修訂過程新增加的功能分區。在“管理要求”方面,分別針對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技術要求、人員要求、安全防范要求、保藏材料管理、實驗廢物處置7個涉及管理的方面進行了全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