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首次制定的標準。標準規定了畜禽屠宰加工后獲得的內臟、脂、血液、骨、皮、頭、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畜禽副產品加工過程中的原料收集、分類、修整、清洗、冷卻、冷凍、檢驗、包裝、貯存與運輸、產品追溯與召回等環節的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的基本要求和衛生控制的管理準則。食用畜禽副產品精深加工的衛生控制要求不在本標準適用范圍內。
主要內容包括:1)設計與布局:標準在GB 14881-2013和GB 12694-2016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畜禽副產品加工應設置食用血液貯存間(罐)、食用畜禽副產品加工間、冷卻間(區)、凍結間、包裝間、冷卻副產品儲存庫、冷凍副產品儲存庫等;并針對大型畜類食用副產品和食用禽類及兔副產品加工處理的不同,分別提出了布局要求;對于廢棄物暫存區、專用出口等方面也提出了具體要求;2)設施與設備:針對副產品加工特點,在排風、供排水、清潔消毒及溫度濕度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3)衛生管理:結合我國當前行業的發展現狀和水平,提出“宜根據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原理建立并有效運行食用畜禽副產品安全控制體系”,鼓勵相關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體系;4)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規定了加工溫度控制、加工時間控制、異常狀態組織處理、內臟清潔操作、加工容器的使用以及加工后冷卻、冷凍、包裝、廢棄物處理等方面的要求。標準還對副產品的貯存溫度、運輸溫度、包裝容器、存放要求、出入庫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本標準針對食用畜禽副產品加工過程的衛生控制要求進行規定,填補了食用畜禽副產品加工領域食品安全管理的空白,完善了食用畜禽副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更好地保障此類產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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