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加州包裝有毒物質防治法案》(California's Toxics in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下的某些豁免將期滿。這些豁免涉及再生利用材料、再使用包裝、受控分銷以及瓷化或玻璃化標簽(Vitrified Label),這些內容在《健康與安全法典》(Health & Safety Code)的第25214.13(c)節進行了概述。條例中有一些豁免仍將繼續生效,允許在市場上流通,譬如2006年1月1日之前制造和投入市場的包裝或包裝組件。
加州有毒物質控制局(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DTSC)負責該法案的執行。DTSC已經發布了一份總結該法以及過期豁免的情況說明書:http://www.dtsc.ca.gov/ToxicsInPackaging/upload/Toxics-in-Packaging-Expiration-of-Exemptions.pdf
《加州包裝有毒物質防治法案》(Health and Safety Code, division 20, chapter 6.5, article 10.4,從第25214.11開始)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旨在限制產品包裝中的鉛、鎘、汞、六價鉻。DTSC正在采取積極的措施限制這些有害物質對環境的影響:教育企業和消費者有關包裝有害物質的潛在危害;在制造前消除這些有害物質。
通過限制或消除這些包裝中含有的有害物質,使得這種包裝最終到達消費者并被消費者使用及最后丟棄或循環再用時,不會造成環境或健康問題。該法案的推出是非常深遠的,包括任何在加州銷售的包裝或包裝部件。該法涉及所有制造商、分銷商和經銷商,無論包裝在何地制造、分銷或銷售。如果該包裝最終在加州銷售或分銷,那么本法就適用。
以下列出了法案涵蓋的一些包裝例子,但并非全部:
在零售渠道銷售的食品的外包裝;
產品的吸塑包裝(Plastic clamshells);
用于保護筆記本電腦的紙板;
用于保護海運集裝箱的鋼條;
用來制造新包裝的回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