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項依據及背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桑黃即人工栽培銹革孔菌科桑黃菌屬瓦寧木層孔菌Sanghuangporus vaninii(Ljub)L.W.Zhou&yY.C.Dai的干燥子實體。在我省食用歷史悠久,上世紀70年代以來位于長白山腹地的吉林省汪清縣、安圖縣、和龍市轄區居民均有食用桑黃的習慣,汪清縣人民政府、安圖縣地方志編纂工作辦公室、和龍市人民政府均出具了桑黃在當地的食用歷史證明,但由于一直沒有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桑黃作為地方特色食品,大多數以農副產品形式銷售,嚴重地制約了吉林省桑黃產業的發展。為保障食品安全,吉林省衛健委委托長春中醫藥大學、吉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桑黃進行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二、主要內容
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要求、每日限制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五部分內容,其中要求項下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標、污染物限量、農藥殘留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