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修訂依據及背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2014年,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原料用人參》(DBS22/024—2014),2020年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2023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三新食品’目錄及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公告”(2023年第4號),公告中增加了人工種植食品原料用人參中二氧化硫限量指標要求。為貫徹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3年第4號)公告要求,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吉林人參研究院(吉林省長白山天然藥物研究院)組成標準修訂課題組,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原料用人參》(DBS22/024)進行修訂,增加二氧化硫的檢定限量,二氧化硫≤0.1g/kg。
二、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標準主要增加了二氧化硫殘留限定值,增加了二氧化硫的檢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