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在全國率先制定并出臺國內首個地方性《漁港建設標準》,該標準將于12月10日起正式實施,今后全省6.8萬艘漁船、101萬漁民可根據需求在不同漁港停泊補給。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陳澤鑾對新標準進行了解讀。
細化漁港類型
1998年以來,福建省投資96699萬元,重點建設了234個漁港,其中中心漁港7個、一級漁港11個、二級漁港47個、三級漁港169個,漁船就近避風率達到60%,解決了3萬多艘漁船的就近避風與靠泊問題。然而,長期以來,各地的漁港建設由于缺乏明確標準,設計、施工主要依據《漁港總體設計規范》,對漁港的生產功能考慮較多,對防災減災作用考慮較少,致使部分漁港建成后缺乏避風功能。
本次出臺的《漁港建設標準》,在原先定級劃分的基礎上,將漁港按照其主導功能細分為避風為主的避風型漁港、漁業生產為主的生產型漁港、兼有生產及避風功能的綜合型漁港三類。其中,中心漁港與一級漁港根據自身特點,分別對這三類漁港進行規劃建設;二級漁港和三級漁港因投資規模小,只需建設避風型與生產型兩類,生產型漁港對避風功能不做要求。
在漁業生產方面,避風型漁港相對于綜合型漁港,其水產品年卸港量適當降低;而生產型漁港相對綜合漁港,其卸港量要求適當提高。以中心漁港為例,生產型中心漁港要求水產品年卸港量達10萬噸,綜合型中心漁港要求達8萬噸,避風型中心漁港要求達6萬噸,而舊漁港按設計規范一般為8萬噸。
統一的漁港建設標準實施后,漁民兄弟可以根據漁船補給、漁貸交易、就近避風等不同需求選擇不同漁港進行停靠,更便捷、更安全地開展漁業生產活動。
強化避風防火
福建省沿海漁船就近進港避風率從"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一五"期末的60%,但與海洋經濟強省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在近幾年的臺風災害中,現有漁港港池及掩護水域偏小、建設標準偏低、配套功能設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凸顯出來;船舶一般連片停泊在港口,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可能會出現"火燒連船"的災難。因此,漁港已成為我省十大防災減災體系建設中的薄弱環節之一。
針對這兩大問題,新標準要求今后建成的中心漁港和一級漁港要能抵擋住13級臺風,同時還要配備消防船。以避風型漁港為例,新建的中心漁港避風水域面積至少為40萬平方米,可容納1500艘左右的中小型漁船避風;一級、二級、三級漁港避風水域面積、可容納漁船數,比農業部設計要求均有所提高。
陳澤鑾表示,今后福建省漁港建設將以提高防災減災能力為核心,使防波浪標準護岸和碼頭達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達到百年一遇水平。到2012年,要新建、改建、擴建中心漁港、一級、二級、三級漁港共110個,形成以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為骨干,二級漁港為基礎,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補充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十三·五"期間,力爭全省漁船避風率實現100%,為我省實施海洋防災減災"百千萬工程",全面構建平安漁業奠定堅實基礎。
確保資金到位
漁港建設是一項海洋漁業防災減災、利民惠民的公益性事業。今年起,各級政府加大了財政投入力度,加快標準漁港建設步伐。
根據《漁港建設標準》,其中避風型中心漁港至少需投資11000萬元,綜合型中心漁港至少需投資9000萬元,生產型中心漁港至少需投資7000萬元。各級政府將按照"分級承擔、分類補助"的原則進行財政補助,其中省級財政按中央補助金額給予1∶1配套(欠發達縣和海島性漁港省級配套可酌情提高到1∶1.2,發達縣市區省級配套可酌情調到1∶0.8),漁港建設的專項經費要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按進度撥款。
陳澤鑾表示,目前福建省沿海漁港布局及建設規范已經編制完成,新的建設標準馬上要運用到新的中心漁港、一級、二級、三級漁港的建設計劃中,舊的傳統漁港則要進行改造、擴容、升級,因此各地要落實漁港建設專項資金,保證資金足額到位、運用得當,將新漁港建設成為集漁船停泊避風、漁貨裝卸、物資補給、流通貿易等為一體的漁業集合生產基地,最終使全省6.8萬艘漁船、101萬漁民日常生產或遇險應急時,有可靠、安全的落"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