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貿工部標準局法案第16章的授權,并經咨詢標準委員會后,特制定以下條款。
第一條 本條例可援引為《2008年標準條例》(進口檢驗).
第二條 在本條例中,除特別指明外,
"提單"指由承運人簽發的特定文件,表明特定貨物已交運裝船,并將運至指定地點交予收貨人。
"局"指博茨瓦納標準局。
"聯系官員"指標準局指定的特定官員,專門負責合格證申請和聯系工作。
"合格證"指由有關認證當局簽發的證書,證明一批貨物或某一產品符合特定標準。
"有條件放行證書"指由標準局簽發的證書,進口商可據此按程序向海關申請清關放行,同時繼續等待標準局簽發合格證。
"總裁"指標準局總裁。
"檢驗員"指根據法案13章,由部長委派的特定人員。
"認可通知"指由標準局簽發的信件,對認可的機構向以下人員簽發的證書予以確認:(1)進口商;(2)代理;(3)外國公司代表,其已獲得產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證明。
"特定標準"指標準局對特定產品規定的國家、地區或國際標準。
"認可機構"指由標準局認可的機構,可以勝任檢驗貨物符合標準局特定標準的情況。
"標準標記"與法案第2章規定的涵義相同。
"檢測報告"指由可信任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文件,其檢測符合ISO/IEC 17025.2005的要求。
第三條
(1)任何人在未申請并獲得特定產品合格證的情況下,不得進口附錄1中所列產品。
(2)需在貨物到達兩周前向標準局提出申請,填寫附錄2所附表格,并符合以下條件:
(a)提交標準局為檢測目的所需要的一定數量產品樣品;
(b)分辨批次貨物的詳細說明;
(c)50普拉的申請費;
(d)檢驗費,金額等同于檢驗員為實現以下目的而發生的費用
第一,往返于檢測地點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在檢測地點的住宿費用
第三,檢驗費用
第四,測試費用
第五,與檢驗相關的其他費用
(3)在標準局要求時,申請人需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a)裝箱單;
(b)顯示進口貨物港口的文件;
(c)發票;
(d)提單或航運單;
(e)原產地國的合格證;
(f)標準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在收到第二款要求的文件后,標準局可能要求整批貨物利于檢驗員出于以下目的:
(a)選取檢測用樣品;
(b)獲取被認為可能與申請有關的相關信息;
(5)在處理申請時,標準局應考慮:
(a)在出口國已經簽發合格證的情況下,合格證上所列明質量是否與產品規定質量或標準局承認的外國標準相符;
(b)在出口國沒有簽發合格證的情況下,由標準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6)根據本條例,標準局將在14天內處理一申請。
(7)在標準局許可產品生產商使用標準標記情況下,該貨物進人博茨瓦納時,進口商不需申請該產品的合格證。
第四條
(1)應向檢驗員提交貨物樣品,并適時交由標準局官員評估,以確定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2)出口國授權機構與標準局簽訂協議,并代表標準局進行認證工作的情況下,標準局可在不檢驗的情況下,對該機構的檢測簽發認可通知。
(3)如在港口提起樣品不可行或較困難,或在20天內不可能完成檢測報告,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檢測報告。
第五條
(1)標準局可隨機抽樣并檢測。
(2)在隨機樣品符合出口國簽發檢測證書中所列標準時:
(a)標準局可指示在第10條規定下處理貨物;
(b)任何以上貨物的隨后交貨均可被要求單獨的樣品檢測;
(c)第一款規定的檢測和抽樣工作將持續進行,直到原產地國檢測證書中所列質量被標準局再次確認,并符合要求。
第六條
(1)在申請不符合第3條規定時,標準局不能簽發合格證,并應在14天內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2)當進口產品符合標準局或標準局認可的國際和外國標準時,標準局將為每次交貨簽發合格證,并反應在提單或航運單上,申請人需交納的證件費最高為100普拉或進口產品的0.1%.
(3)合格證僅對抽取樣品的交貨有效。
(4)根據第二款簽發的合格證應由總裁或聯系官員簽字,或由總裁書面授權給標準局的官員簽字。
第七條
(1)如所持有的合格證或有條件放行證書丟失、損毀,證件持有人可向標準局申請獲得證書副本。
(2)申請副本時,需按附件2表格B的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交納申請費50普拉。
第八條
(1)申請人滿足海關規定的條件,但標準局認為:
(a)有必要進行更廣泛的檢驗和檢測;
(b)因貨物的自身特性和檢測程序,在a項下的檢測將花費超過20天的時間,標準局將向申請人簽發有條件放行證書,申請人需在貨物被放行后將貨物運至放行證書中所指定的地點。
(2)在簽發正式合格證前,任何人不得部分或整體配送、銷售、使用或者轉移貨物給有條件放行證書上列明的人和地點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地方。
(3)違法第二款將被單處或并處5000普拉以下的罰款和3年以下的監禁。
第九條
(1)在以下情況下,標準局可撤銷根據本條例簽發的證書:
(a)對被放行進入博國內市場的貨物進行后續檢測發現,該貨物質量不符合標準;
(b)證書持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款。
(2)在標準局決定撤銷合格證或有條件放行證書時,標準局總裁應向證書持有人出具書面通知:
(a)表明證書中多列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
(b)表明證書持有人違反本條例的具體行為;
(c)在證書持有人違反本條例條款的情況下,給予持有人14天時間以校正行為達到與條例一致。
(3)證書持有人在標準局總裁給予的14天校正行為期間內,沒有改正行為以符合條例的規定,標準局將撤銷證書。
(4)在根據第二款撤銷證書的情形下,證書持有人應立即停止使用證書,并將證書交還標準局。
第十條
(1)任何人不得將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貨物帶入博市場。
(2)標準局要求將不符合第一款中標準的貨物再出口至原產地國,或在博當地予以處理。
(3)申請人在依據第二款進行處理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對環境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并應在標準局或環境機構相關人員監督下進行處理。
(4)再出口和當地處理的相關費用應由進口商承擔。
(5)任何違反本條例的人員,將被單處或并處5000普拉以下的罰款和3年以下的監禁
第十一條
(1)在簽發合格證或決定不予發放合格證之后的兩周內,標準局應保留檢測用樣品。
(2)在兩周時間到期時,進口商應前往標準局取回樣品,否則標準局將以起認為合適的方式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1)任何人如認為權利受到標準局決定的侵害,可在標準局相關決定做出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訴。
(2)委員會在收到第一款所述申訴的14天內,應對申訴做出書面決定。
(3)任何人如認為權利受到委員會決定的侵害,可在委員會相關決定做出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部長申訴,并通知申訴人。
(4)部長在收到第一款所述申訴的30天內,應對申訴做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訴人。
附錄一、產品名錄和其標準
1、牛飼料Cattle Feeds,BOS 25:2000,動物飼料-牛飼料規范;
2、雞飼料chicken Feeds,BOS:8 1999,禽類飼料-第一部分,雞飼料規范;
3、原料奶Raw Cow's Milk,BOS 64:2003,原料奶(再加工用)規范;
4、消毒牛奶Pasteurized Cow's Milk,BOS 72:2003,消毒牛奶規范;
5、牛奶制酸乳酪Yoghurt from Cow's Milk,BOS 92:2004,發酵牛奶產品-酸乳酪、酸奶和酪乳規范;
6、酸牛奶Sour Cow's Milk,BOS 92:2004,發酵牛奶產品-酸乳酪、酸奶和酪乳規范;
7、牛奶制酪乳Buttermilk From Cow's Milk,BOS 92:2004,發酵牛奶產品-酸乳酪、酸奶和酪乳規范;
8、高粱Sorghum,BOS 26:2000,谷物-人食用高粱規范
9、豆類Pules(beans),BOS 201:2006,谷物和豆類-豆類規范;
10、花生黃油Peanut Butter,CKS 339:1997 花生黃油規范;
11、魚、貝等海產品罐頭Canned Fish, Canned Marine Molluscs and Canned Crustaceans,SANS 587:2005,魚、貝等海產品罐頭規范;
12、13安插頭13A Fused Plugs,BOS 41-2:2001,13安插頭、插座、適配器和連接裝置----第1部分:可再接線或不可再接線插頭規范
13、13安培插座13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 Outlets,BOS 41-2:2001,13安培插頭、插座、適配器和連接裝置----第2部分:帶開關和不帶開關插座規范;
14、13安培適配器13A Adaptors,BOS 41-2:2001,13安培插頭、插座、適配器和連接裝置----第3部分:適配器規范;
15、電熨斗Electric Iron,BOS IEC 60335-2-3 ED5.0:22家用和相似電器安全----第2-3部分:電熨斗特定要求;
16、液化氣減壓閥LPG Regulator,SANS 1237:2007 LPG單級減壓閥;
17、塑料袋Plastic Bags,BOS 186:2006 塑料袋規范;
18、水泥Cement,BOS ENV 197:1992水泥 :合成物標準規范---第1部分,一般水泥;
19、包裝Pre-Packages,BOS 9:2000,消費用預包裝產品:標簽、說明和廣告-----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