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委綜合[2009]91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各直屬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加強對現行國家標準的維護,及時更新和淘汰老化落后標準,提高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落實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工程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啟動2009年度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同時推動并建立復審工作機制,使復審工作常態化。現就2009年度國家標準復審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復審范圍
經2004年國家標準清理確認有效,且截止到2009年底標齡已滿5年的現行國家標準,均應納入2009年度復審范圍。其他現行國家標準,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的需求,決定是否納入本年度復審計劃。
二、復審要求
各技術委員會要將復審工作與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工程的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按照國家標準委《關于國家標準復審管理的實施意見》(國標委計劃[2004]28號)和《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工程指南》的有關要求,統一安排,對復審范圍的國家標準進行逐項分析和研究,統籌做好歸口國家標準的復審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部門),應加強對所屬技術委員會復審工作的督促檢查,按時做好復審結果數據的審核和匯總工作。
三、復審結果的報送
各技術委員會應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全部歸口國家標準的復審工作,并將復審結果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給上級主管部門。復審結果的提交工作應與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工程數據填報工作有機銜接,避免出現同一項目結論矛盾的現象。
各部門應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對所屬技術委員會提交的全部復審結果的審核,并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信息系統",將審核結果報送給我委。復審審核結論為廢止的國家標準,各部門或直屬技術委員會應正式行文報送我委。
四、復審結果的審批
我委擬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對各部門或直屬技術委員會報送的復審審核結論或復審結果的審批確認。確認繼續有效的,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信息系統"中標注復審確認有效的日期。確認修訂的,各技術委員會應納入本委員會下一年度國家標準制修訂的工作重點,按照標準制修訂程序另行申報項目修訂計劃。確認廢止的,按國家標準廢止程序辦理相關報批手續,我委將在網站上公示征求意見后發布廢止公告。
五、復審工作機制
國家標準復審工作應列入各技術委員會每年的常規工作內容和任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正常開展。
我委將做好對復審管理有關制度的完善和對"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信息系統"的升級工作,為各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復審工作提供政策依據和良好的技術服務。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