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2009年9月9日發布G/TBT/N/BHR/149號通報,標題為:大豆飲料。主要內容為:技術法規草案規定了海灣標準(GSO)"大豆飲料"的第7條和第8條(包裝和標簽)中所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草案規定如下:該產品應當包裝在適當的、密封的容器中。草案同樣還詳述了標簽要求,諸如:產品的名稱和類型、原味的或調味的,以及調料的類型(如果使用)、使用說明書、儲存條件、不得在標簽上提及措詞"乳"或"乳飲料"、凈質量。不得超過第7條中規定的保質期限。
擬批準日期:待定,擬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見截止日期:自通報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