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日,韓國發布通報,韓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擬修訂食品標簽標準提案。
--OEM(原始設備制造商)產品應當在主顯示板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印刷字號一半或與主顯示板成比例的標示
--如果冷凍面食品或冷凍飛翅魚(腌制和發酵的海產食品)是從生產廠解凍后交貨的,"生產日期"、"解凍日期"、"解凍后保質期",以及"特殊貯存條件或解凍后使用條件"應當至少使用12號印刷字在主顯示板上顯示
--由酚醛或脲醛制成的器具或容器應當在其上面帶有警告標簽"不能用微波爐"
--耐熱玻璃應當帶有其使用指示:"適合直接加熱"、"適合微波爐用"、"適合烤爐用"、"適合烹煮用",或相反"不適合加熱"
--如果人造或天然香料的名稱作為整個或部分產品名稱包括在內,術語"香料"應當緊臨產品名稱以與產品名稱相同或大于產品名稱的字體顯示
--在人造或天燃香料只用于為產品提供香味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香料源自的水果或蔬菜的照片或圖象,以避免誤導或使消費者誤解,并且應當聲明香料的用途。
--由于加工有機食品認證體系的法律依據已經根據《食品行業促進法案》確定,因此刪除加工有機食品的特殊標簽標準
--提供用于制造膠姆糖膠基的食品添加劑列表,并且可以標示為"膠基"
--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應當按照韓國食品添加劑法典中的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