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1日起,隨著《婚姻介紹服務》國家標準的實施,《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也將使用。標準中更是明確要求,婚介服務應規定服務期限,不應提供無限期或介紹到成功為止的服務。
標準首先規定了婚姻介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基本原則,應一切以征婚者為中心,盡力滿足其需求;不向征婚者提供虛假信息,并應保障征婚者的個人信息安全。
它明確要求,婚姻介紹服務人員應持有相關職業(婚介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心理咨詢師)資格證書;上崗前和上崗后均應接受培訓,內容包括:服務意識和職業化、婚變心理學、溝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
標準首次對婚姻介紹服務機構的服務過程進行了規范。其中提出:婚姻介紹服務機構應向征婚者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質量要求及費用;婚介服務機構應查驗征婚者的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等身份證明文件,并應讓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同時,婚介機構應要求征婚者如實填寫個人信息登記表,并簽署個人信息真實性聲明;對于征婚者提出的問題要求,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據了解,此標準為推薦性的標準,具體實施將隨后由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為強制執行。
婚介服務出合同范本
文本除規范了應包括征婚者和婚介機構的名稱、婚介服務的內容和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的認定和爭議處理方法、訂約時間和地點等"客觀"內容外,還對"細節"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單次介紹次數、給征婚者提供令其滿意的征婚對象資料、安排雙方互換聯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