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09年1月13日發布G/SPS/N/USA/1899號通報,內容為:根據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滅鼠劑修改法案(FIFRA)第6(f)(1)節規定。EPA發布了一個收到的申請通知,注冊商要求自愿撤銷22種含有活性成分溴敵隆(Bromadiolone)、溴殺靈(Bromethalin)、膽鈣醇(cholecalciferol)、鼠得克(dife?鄄nacoum)、雙苯殺鼠酮(diphacinone)(及其鈉鹽)、殺鼠靈(及其鈉鹽)和磷化鋅的滅鼠劑產品的注冊。該申請將終止22種滅鼠劑的使用。除EPA在評議期內收到大量需要進一步審議的意見,或注冊商在該期限內撤銷請求外,EPA計劃在結束評議期時批準這些要求的生效日為2011年6月。如EPA預期批準了撤銷申請,則2011年6月4日后,只有符合最終指令條目中描述的產品才準予銷售和發行。
擬批準日期: 2011年6月4日。擬公布日期: 不適用。擬生效日期:通報日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