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公共衛生部疾病控制局2009年1月22日發布了G/TBT/N/THA/287、288和289號通報,標題為:修訂關于顯示涉及傷害警告的圖示和說明的標準、程序和條件;制造年、月、日;根據《煙草制品控制法案B.E.2535(1992)》,在香煙和雪茄煙的標簽上印有制造業來源和只在泰王國銷售的,公共衛生部(No.11)B.E.2549(2006)通告所附的香煙傷害警告的圖示標簽和說明的模板。
通報要求香煙制造商或者進口商,在該通告生效之前,在帶有公共衛生部(No.11)B.E.2549(2006)通告所附的,帶有警告說明“抽煙導致你的生命死亡”的圖示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圖示標簽和警告說明模板的類型6和類型3。然而,這將自該通告生效日期起不超過365天,或者香煙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可以使用通告所附的香煙傷害警告的圖示標簽和說明模板。
G/TBT/N/THA/289號通報說,依照《煙草制品控制法案B.E.2535(1992)》,要求顯示關于傷害的圖示和警告的標準、方法和條件、生產日期、產品來源,以及在香煙和雪茄煙標簽上印有限定在泰王國銷售的要求,如果發生帶有圖示或者關于源自香煙傷害警示的香煙包裝或容器的標簽不起作用,顯示源自香煙的傷害的圖示或警示標簽就應當簡化,或者按比例將顯示源自香煙的傷害的圖示或警示標簽的寬度和高度放大到不可能再簡化或放大為止。如果顯示源自香煙的傷害的圖示或警示標簽仍有小于香煙包裝或容器側面最大面積50%的面積,為了使顯示源自香煙的傷害的圖示或警示標簽具有不小于香煙包裝或容器側面最大面積50%的面積,顯示源自香煙的傷害的圖示或警示標簽上面的黑色區域應當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