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次氯酸鈉類消毒劑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函〔2009〕34號
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次氯酸鈉類消毒劑生產企業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使用問題的請示》(京衛監字〔2008〕28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次氯酸鈉類消毒劑和戊二醛類消毒劑衛生許可批件到期后,在繼續生產前,未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次氯酸鈉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范>和<戊二醛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范>的通知》的要求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應依照《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予以處罰。
此復。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