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監管機制、民事賠償成關注熱點
25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提交審議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新增了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管、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管理、減輕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擔和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等六方面規定。許多專家和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修改彌補了諸多過去的監管漏洞,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食品安全作為一個世界性難題,牽涉到太多的因素。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至今經歷了四次審議,從已有的草案條文看,考慮的已十分全面,各個環節和部門都列入了考慮范圍。”北京東方艾格農業咨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樹韋對記者說。
近期,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現了三聚氰胺事件、蒙牛OMP事件等不少問題,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也暴露出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著監管體制與監管標準的缺失。針對這個問題,草案規定,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面,國務院將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陳樹韋分析說:“食品安全雖然不完全是監管出來的,但想要確保食品安全又離不開高標準嚴要求的監管。監管部門的工作應該不僅僅是出了問題才去解決,更關鍵的在于如何去定性、定量以及擁有先進的設備和技術去檢測和監管。”
“三鹿問題奶粉”事件和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曾經代言過各種問題奶粉廣告的諸位明星深陷“廣告門”。不久前,某門戶網站就此發起一項調查顯示,九成以上的受調查者認為這種虛假代言令人憤怒,應該對代言明星進行相關法律約束。
對此,本草案新增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機構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社會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將承擔連帶責任。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將促使行政部門依法管理和制裁明星代言廣告引發的問題,增加明星在做食品廣告的時候要有責任感。但是,也有專家認為此條款值得繼續商榷。
“這可能會造成立法過程的繁冗和社會整體治理成本的提高,最終背離法治的初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展江向記者表達了他的擔憂:“一來,就食品安全案例而言,根據既有的廣告法,執法機關的介入其實可以更為及時;二來,還可能會產生與廣告法的銜接問題,造成執法主體的多樣以及部門協調的難度;另外,再有先見之明的法律法條往往也趕不上社會發展演變,何況中國又處于急速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變化之快足以讓頻頻修法者生畏。”
展江建議,由于食品安全法僅能規范食品廣告代言,倒不如修改廣告法將代言人列入歸責對象,更能體現立法效率,并最大限度地減少立法沖突。
除此之外,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新增規定也頗受眾人關注。草案規定:食品企業既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對此,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給予了充分肯定:“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民事賠償的規定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繼承和升華。食品和普通商品不一樣,一袋奶粉才10塊錢,即使擴大10倍也才100塊,而其給消費者帶來的身體、精神上的損失遠不止這些。所以,我們希望中國的法律能進一步發展,比如賠償不是以商品的價格為基數,而是以消費者受害的全部為基數。”
與武高漢的觀點類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蔣樹聲副委員長也不無遺憾地表示:“草案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問題,總的感覺是還沒有極大地提高其違法成本,對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還缺乏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