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據浙江省法制辦副主任韓兵介紹,醫療機構是藥品從生產企業流通到患者手中的主要渠道,可以說醫療機構在藥械的使用上稍有偏差就直接關系到廣大民眾的生命健康。而在現實中,醫療機構在藥械使用過程中也確實存在著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藥械進貨查驗制度沒有全面建立,導致部分不合格藥械流入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制度不健全,增加公眾用藥風險;醫療器械使用不規范;醫療機構在提供藥械過程中,存在著亂開藥、濫開貴重藥品、濫檢查等情況,商業賄賂案件時有發生。
“《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和減少這些問題,以切實維護就診者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韓兵說。
據悉,此次出臺的《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共五十八條,對醫療機構在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各個環節,包括人員配備、藥品醫療器械的采購與驗收、藥品的處方調配、醫療器械的使用,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醫療機構反商業賄賂和藥械虛假廣告等方面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并明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和處罰額度。
該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該《辦法》是中國第一部全面規范醫療機構藥械使用管理的政府規章,對藥械的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我們藥監部門來說,我們將通過落實責任、完善制度、加強協作等多方面來做好藥械的進一步監管工作。”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吳寧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