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以鹿鞭、鹿尾(去骨)、鹿茸血、鹿腎、驢鞭、狗鞭、牛鞭、羊鞭、人參(人工種植五年或四年生)、山藥、茯苓、肉桂、黃精、桑椹、牡蠣、瑪咖粉、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實、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梔子、枸杞子、大棗、椴樹蜜、蜂蜜、糯米、秋葵、牡蠣肽、大豆肽粉、紅糖、木糖醇、海參、紅參(為人工種植五年生人參經蒸制加工制得)、龍眼肉、鹿筋、黑松露、黑米、牛蒡根、黑芝麻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原料預處理、選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熟制、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鹿鞭膏系列產品,屬于其他食品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