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液體濃縮大豆蛋白的術語和定義、要求,以及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低溫食用豆粕或食用大豆粕、生活飲用水為原料,添加高碳醇脂肪酸酯復合物,添加或不添加焦亞硫酸鈉(加工助劑,最大使用量為0.03g/kg,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經鹽酸(加工助劑)沉淀(提取蛋白質,同時使可溶性糖分和可溶性纖維等溶于水)、離心濃縮(通過離心機分離出水,去除原料中可溶性糖分和可溶性纖維等)、水洗提純(二次離心機分離,去除原料中可溶性糖分和可溶性纖維等)、氫氧化鈉(加工助劑)中和、均質、殺菌、閃蒸濃縮(去除部分水分)、冷卻、灌裝而成的液體濃縮大豆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