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畜禽動物肽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牛、豬、雞、鴨)的副產品(肝臟、心肌、腸、腎、腦、骨)、牛脾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預處理、加入生活飲用水制糜制漿,經或不經膠體磨或均質,加入酶制劑{蛋白酶(來源:地衣芽孢桿菌或黑曲霉或米曲霉)、木瓜蛋白酶(來源:木瓜)、菠蘿蛋白酶(來源:菠蘿)、中性蛋白酶(來源:枯草芽孢桿菌)、復合酶[堿性蛋白酶(來源:地衣芽孢桿菌)、中性蛋白酶(來源:枯草芽孢桿菌)]中的一種或幾種}經酶解、過濾、分離純化、濃縮、加入或不加入輔料(麥芽糊精、山梨糖醇、乳清蛋白粉中的一種或幾種)、干燥、調配或不調配、包裝加工而成的相對分子質量≤10000的畜禽動物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