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標創發〔2025〕2號),加快構建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建設一批標準實施監測點,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開展全國標準實施監測點申報工作。申報條件如下:
監測點是指能夠持續采集并報送標準實施數據,承擔標準實施監測任務,納入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管理的單位。國家標準委已批復成立的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點統一更名為監測點(強制性標準類)。監測點主要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行政服務中心、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標準化工作平臺管理機構、標準化研究院所、標準化服務機構、標準出版發行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承擔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標準實施單位中產生。
(一)具備實體運營資質。申報單位須是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能采集標準實施原始數據。申報單位能自行產出標準實施數據,或利用管理職能從相關標準實施主體采集到第一手實施數據,相關數據包括但不限于標準實施主體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服務、合格評定、標準化服務等工作所涉及的標準使用數據,標準化工作平臺所產生的標準瀏覽量、下載量、企業執行標準數、標準銷售量等數據,以及相關單位對管理對象實施標準情況的統計數據等。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申報單位一般應是相關領域標準實施的代表性單位,所采集數據涉及的標準數應達到100項或相關領域標準的80%以上,或處于標準實施信息匯集的關鍵節點,能采集大量的標準實施數據。承擔監測點的企業應是相關領域的頭部企業。
(四)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申報單位應具備滿足標準實施信息采集要求的設備設施、環境和人員等條件,確保標準實施數據的有效收集、處理、存儲和報送,還應具備一定的數據分析能力。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申報單位需承諾三年內沒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被處罰的行為,在管理中若發現與承諾不符將予以清退。
相關閱讀: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標準實施監測點申報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