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辦公室、綜合司):
現將《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暫行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拓寬推薦性國家標準供給渠道,促進團體標準創新成果廣泛應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是指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經過一定程序,轉化制定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活動。
第三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團體標準,可以按本規定采信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一)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技術內容具有先進性、引領性。
(二)由符合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標準的社會團體制定和發布。
(三)已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布,實施滿2年,實施效果良好。
第四條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應當堅持需求導向原則和社會團體自愿原則。采信團體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以下簡稱采信標準)與被采信團體標準技術內容原則一致,可作編輯性修改。
第五條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應當公開、透明,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第六條采信標準應當遵守國家標準版權政策,其版權歸屬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的工作,負責采信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采信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技術委員會開展采信標準的起草、報批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采信申請應當由發布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必要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與發布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協商提出團體標準采信建議。
第九條提出采信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信建議書。應當包括采信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規定的主要內容、實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議歸口的技術委員會等。
(二)采信標準遵守國家標準版權政策的聲明以及涉及專利為必要專利的證明材料。
(三)社會團體登記成立時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年度檢查記錄。
(四)社會團體符合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的證明。
(五)團體標準及其編制說明的紙質文本和電子版文本。
(六)團體標準編制過程中的調研、試驗驗證、核心技術內容確定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處理情況、審查意見、審查會議紀要等技術資料,以及實施情況證明。
第十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組織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委員會等方面專家開展采信申請的評估。
評估內容除推薦性國家標準有關要求外,還應包括:
(一)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
(二)采信標準的必要性,具體包括:
——標準使用者是否具有廣泛性,
——采信標準的需求和緊迫性。
(三)采信標準的可行性,具體包括:
——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所達成的協商一致程度,如在全國范圍內的可接受性;
——團體標準的實施成本,如實施團體標準所需要的商業、貿易等應用條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設備等情況;
——團體標準是否足以支撐形成推薦性國家標準文本內容;
——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情況,以及專利實施條件;
——實施團體標準所必不可少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開獲得。
評估應當給出是否同意采信、適用的制定程序、歸口技術委員會等方面的建議,供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決策參考。
第十一條在針對同一標準化對象存在多項提出采信申請的團體標準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對多項團體標準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采信。
第十二條對于評估通過的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建議歸口技術委員會意見,并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評估未通過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退回提出采信申請的社會團體。
第十三條無異議的采信標準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計劃至歸口技術委員會。
有異議的采信標準項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意見進行協調、評估后,確定下達計劃至歸口技術委員會或退回提出申請的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采信標準可以省略標準起草階段,由歸口技術委員會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涉及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專利許可聲明,并按照國家標準必要專利有關程序辦理。
對于制定過程中協商一致性程度高、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可接受性、產生明顯實施效果的團體標準,歸口技術委員會可以縮短征求意見時間,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必要時,征求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制定過程中反饋意見的處理、標準草案及相關文件的完善,由歸口技術委員會組織,可以由社會團體承擔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采信標準前言中應當給出下列說明:
“本文件采信XX社會團體發布的T/XXXXXX-XXXX《》”。采信標準應當設置引言,用于說明與采信標準自身內容相關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或說明等。
第十六條采信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不超過十二個月。逾期不能報批的采信標準項目,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應予以終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請的社會團體。
技術審查不通過的采信標準項目,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應予以終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請的社會團體。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秘書處2023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