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行業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行業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在充分總結現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第11號令)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23年5月1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6月18日。
《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對行業標準定位范圍、管理職責、制定程序、實施復審和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食品伙伴網帶大家一起看一下主要修改內容:
(一)明確行業標準的定位及范圍
明確立法的目的是加強行業標準管理。明確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關系,行業標準是國家標準的補充。明確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明確行業標準是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內,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所需的基礎通用技術要求制定。為進一步明晰行業標準制定范圍,明確了不能制定行業標準的四類情況。
(二)明確行業標準的責任主體
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在行業標準管理中的職責。明確行業標準的代號和范圍審批的嚴肅性,規定未經審批的行業標準代號不得使用,制定行業標準不能超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范圍。
原《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中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是“行業標準歸口部門”,《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都未明確提及“行業標準歸口部門”。“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的概念不明確。《管理辦法》按照新《標準化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責任主體明確為“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刪除了“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等概念。
(三)明確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
原《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對于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不夠清晰,《管理辦法》規定了制定行業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發布、出版、備案等全流程,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征求意見的期限。增加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參與行業標準制定的條款。增加了行業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處置原則。增加了行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的管理要求。行業標準備案時間由30天改為60天,備案不再需要提交紙質材料。針對某些行業標準不備案或不按時備案問題,為維護行業標準備案工作的嚴肅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行業標準備案應當在行業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完成。針對某些行業標準已經開始實施之后還找不到標準文本的問題,《管理辦法》規定行業標準至少在實施日期前七日完成出版工作,不出版的應明確并出具刊定的標準文本。
(四)增加了行業標準實施和復審相關的內容
原《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只規定了行業標準的制定環節,《管理辦法》增加了標準替代轉換、組織實施、解釋、實施信息反饋與評估、復審等內容。針對復審后繼續有效的標準沒有相應的標識問題,明確復審結論實行公告制度。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規定了相應的后續處理方式。規定了相同標準化對象和內容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行業標準的處理期限。
(五)增加行業標準監督管理相關的內容
增加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我監督、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社會監督要求,針對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重復交叉或不協調配套,利用行業標準設置市場準入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主體、代號、編號、備案或復審等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等違規情況,明確了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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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