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灣區標準”公布儀式在廣東省深圳市舉行。粵港澳首次共同公布110項“灣區標準”,涵蓋食品、粵菜、中醫藥、交通、養老、物流等25個領域。
“灣區標準”是粵港澳大灣區共通執行標準的簡稱,是為滿足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求,經粵港澳大灣區利益相關方共商確認在粵港澳大灣區實施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各類標準。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組成粵港澳牽頭部門,基于共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標準發展合作機制,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總體工作要求,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化工作。
“灣區標準”清單是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由研究中心進行公示,公示期十五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粵港澳牽頭部門共同復核后形成。“灣區標準”清單內容包括“灣區標準”識別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主要技術內容、起草單位、發布單位及聲明使用單位等。經粵港澳大灣區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對納入“灣區標準”清單的項目可使用統一標識。
“灣區標準”包括以下兩種形成方式:
——對已有且適宜在大灣區實施的標準,經確認后納入“灣區標準”清單。
——在大灣區無統一或互認標準,由粵港澳三地共同制定,經確認后納入“灣區標準”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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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標準發展指南(試行)的通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第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