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公告2012年第17號的規定,食品用人參的名稱應為《人參(人工種植)》。根據DBS22/024-201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原料用人參》的規定,食品用人參還可標示為《鮮園參(人工種植)》、《生曬參(人工種植)》、《紅參(人工種植)》。
吉林省衛生計生委食品處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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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生部公告2012年第17號的規定,食品用人參的名稱應為《人參(人工種植)》。根據DBS22/024-201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原料用人參》的規定,食品用人參還可標示為《鮮園參(人工種植)》、《生曬參(人工種植)》、《紅參(人工種植)》。
吉林省衛生計生委食品處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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