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準命名時,除遵循GB/T 1.1?993中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外,還應按標準規定的內容來確定標準的名稱,這樣才能使標準名稱準確地反映標準化對象與內容。使用者看見標準名稱,對其內容便大致有所了解。
(1)凡產品標準中,既包括對產品品種的規定(即產品分類的內容),又包括對產品質量的規定(即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的內容),就應以產品的名稱作為產品標準的名稱;
(2)凡只包含對產品質量的規定,即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的內容時,就以產品的名稱加上技術條件或規范作為產品標準的名稱;
(3)凡同類產品共同遵守的質量規定,就以產品的名稱加上通用技術條件或總規范作為產品標準的名稱;
(4)其它的產品標準均以產品名稱加上標準規定的技術特征作為產品標準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