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和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制定原則)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及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管轄)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公布、解釋、報備以及經費預算等工作。制(修)訂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食品衛生地方標準、食品質量地方標準和有關食品的地方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具體職責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四條(標準內容)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衛生要求;
(二)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四)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
(五)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
(六)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五條(計劃制定)
根據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本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六條(立項建議征集)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的,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提出立項建議。
建議立項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立項建議可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提出多項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第七條(委員會意見)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評審,并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八條(計劃意見征求及公布)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將審議通過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計劃調整)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國家或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項目招標與委托
第十條(項目招標)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且符合要求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
第十一條(起草單位責任)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并保證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制(修)定工作。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由起草單位負責,共同起草標準。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配合審評委員會分委員會審查、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根據秘書處要求,報告或說明標準起草經過、技術路線、內容依據和征求意見處理情況等。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將標準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不得向參與標準起草者收取費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資質條件)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標準項目負責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經驗;
(三)學風端正,為人正派,無不良學術問題。
標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同時擔任或兼任3項以上食品安全標準主要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項目負責人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制訂工作計劃,至少每二個月向標準起草單位以及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匯報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進展情況。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條(起草要求和依據)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委托協議書的規定要求,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重大標準征集建議)
影響面廣、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標準在起草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通過政府網站、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公開征集標準制(修)訂的建議。
第十六條(調查研究和論證)
標準起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或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
第十七條(資料收集比對)
項目負責人和協作組應當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比較標準間的異同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各項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有明確的科學依據或文獻來源;不得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互矛盾、交叉或者重疊。
第十八條(檢驗方法標準)
檢驗方法標準的項目負責人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單位進行檢驗方法驗證,驗證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修)訂的檢驗方法標準屬于國內創新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二)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等同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或者其他1家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驗證;
(三)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修改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不少于1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承擔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提供驗證報告,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編寫格式與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編寫格式的相關要求,并編寫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等;
(二)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標準的關系;
(三)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四)標準的制(修)訂與起草原則;
(五)確定各項技術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強制性技術內容應說明強制理由;
(六)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情況;
(七)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八)根據需要提出實施標準的建議;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具有代表性。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征集的反饋意見不得少于10份,影響面大、應用范圍較廣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書面意見不得少于20份。審評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數量不計算在書面意見數量內。
第二十一條(反饋意見處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內容包括采納的意見、未采納的意見及其理由,以及沒有回復意見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采納意見后進行重大修改的,應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送審稿報送)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和《經費使用情況表》(附件2)的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報送時應當有項目負責人簽名和標準起草單位的公章。
第五章 審查
第二十三條(審查程序)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初步審查)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公開征求意見及意見處理)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應當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修改完善后,報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技術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
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完成審查標準后,秘書處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審查意見處理)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原則通過審查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配合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八條(主任會議審議)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九條(秘書處審核)
秘書處應當按照專業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標準,應當及時報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三十條(特殊情況處理)
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六章 變更、撤銷與延期
第三十一條(項目變更)
標準制(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標準起草單位的,原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填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附件3)。變更申請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撤銷申請)
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遞交撤銷申請,說明撤銷項目的原因和經費使用情況等。撤銷申請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任務延期)
不能按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延期申請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通報批評)
標準起草單位和協作組其他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一)標準起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經批準停止標準起草或者延長標準起草時限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工作經費的;
(四)其他不符合標準管理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批準、發布與備案
第三十五條(發布與信息公開)
審查批準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標準編號后,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告的形式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六條(報備)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衛生部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文件;
(二)標準文本;
(三)編制說明。
第三十七條(標準的解釋)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標準的解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文形式公布。
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
第三十八條(解釋情形)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進行解釋:
(一)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普遍質疑的;
(二)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三)標準實施過程中需要解釋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九條(修改)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
第四十條(復審)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組織審評委員會對標準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四十一條(跟蹤評價)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問題收集與處理)
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均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收集到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三條(廢止)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廢止。
第四十四條(修訂報備與廢止報備)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發布后20日內重新報送衛生部備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廢止后20日內向衛生部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