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編號工作的規范、有序,
具體內容如下:一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編號工作,按照國家標準統一編號的原則依法進行;二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后,衛生部向國標委提出編號需求,提供需要編號的標準目錄,并附標準草案、編制說明和審查意見。國標委向衛生部提供編號情況;三是標準公布后,衛生部將公布文件(含正式標準)及時提供國標委,國標委將上述材料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申請編號材料一并存檔;四是衛生部廢止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及時將廢止情況通報國標委,國標委對廢止標準的編號予以注銷。(信息來源: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