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確保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備案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經研究,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決定啟用新修訂的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公告及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備案公告格式。現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起,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每月向社會公告兩次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公告之日即為被公告的國家標準批準發布日期(公告格式見附件1)。
二、自2009年10月起,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每月向社會公告一次已備案的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公告格式見附件2、附件3)。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備案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標準備案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