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的時效性、科學性、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生產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其標準的制定、審查、備案,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審查和備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并按本規定進行備案。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推薦性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不作為交貨依據的企業產品標準,不需備案。
第五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備案,遵循“企業是第一責任人”和“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即:企業是確保產品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第一責任人;從事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要對審查結論負責;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部門負有組織協調和審核的責任。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制定
第六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貫徹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遵從的原則:
(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
(2)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3)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4)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5)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6)制定企業標準應聽取用戶和專家的意見;
(7)本企業內的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
第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編寫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寫格式應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 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2)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的確定應符合GB/T1.2《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2部分 標準中規范性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的要求;
(3)技術要求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4)其它應符合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制定,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方法》。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
第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由受理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一般分為規范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
(1)規范性審查是指對產品標準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標準格式等方面進行的審查。
(2)技術性審查是指對產品標準的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藏等技術性內容進行的審查。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等的作用,建立熟悉產品生產、科研、檢驗、監督和標準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業標準化專家庫”,或成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對本專業領域內企業產品標準進行規范性和技術性審查。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可依托有關機構成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具體承擔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也可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召集“專業標準化專家庫”內的專家召開標準審查會或采取函審的方式,對申請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受委托從事審查的機構和專家按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要求,對申請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審查,得出是否備案的結論,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原則上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下列產品的標準,應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二、三級醫療器械;
(二)安全檢測設備、警用裝備、安全防范報警及控制系統;
(三)消防設備與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農藥(原藥和試劑)、肥料、植物生長促進劑;
(五)10%以下的飼料預混料和飼料添加劑;
(六)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添加劑;
(七)火工產品(炸藥、雷管、煙火等)。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產品標準報送受理備案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企業將材料報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材料按相應的專業指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進行審查或召集專家進行審查,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論報相應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認為企業產品標準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即填寫《標準審查報告書》,在備案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簽字),然后將全部材料報送受理備案部門。
(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發現企業報送備案的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時,應立即告知申報企業,限期修訂或重新制定標準,經審查后再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報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
(一)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產品標準及電子文本(各1份);
(三)標準編制說明(重點說明確定標準中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目的和依據、試驗方法的可行性、準確性等);
(四)必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五)企業標準內部審定意見書;
(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企業標準,須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受理備案部門接到申請備案材料后,應嚴格審核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備案,如準予備案應編寫該標準的備案登記號,用帶有備案標識的A4紙張,打印一式三份,在標準文本封面標準名稱正下方加蓋備案專用章。備案標準連同備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備案部門存檔,一份發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一份發送企業。如不予備案,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三年。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須及時復審,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企業產品標準修訂后,其產品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的順序不變,只改年代號。
第二十二條 已備案的產品標準,如個別技術內容需做修改或補充,企業應填寫企業產品標準更改登記表,報送原受理審查和備案的單位核準后,連同標準文本一并使用。變更企業名稱者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證明,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名稱,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變。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已經修訂,應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備案,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復審申請表》。修訂后的企業產品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的順序不變,只改變年代號。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布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和復審情況。
第五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和備案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對產品標準審查和備案人員實施資質認可管理,從事產品標準審查和備案人員必須接受省局的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統一頒證,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從事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由同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并授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機構情況、基本設施、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嚴格考核,符合要求者準許其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審查。
第二十七條 受理審查和備案的單位應當建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資料檔案并妥善保管,檔案保存期限為三年。受理審查和備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標準制定單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擴散標準的內容或文本。
第二十八條 生產企業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不按本規定報送備案的,受理備案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執行《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