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導則21-1981(E)中規定,一般采用六種方法將有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訂入(編入)采用國國家標準。
①認可法
由國家標準機構直接宣布某項國際標準為國家標準,其具體辦法是發一認可公告或通知,公告和通知中一般不附帶國際標準的正文,也不在原標準文本上加注采用國家的編號。
②封面法
在國際標準上加上采用國國家標準的編號,并附一簡要說明和要求,如說明對原標準作了哪些編輯修改,以及如何貫徹等要求。
③完全重印法
將國際標準翻譯或不作翻譯,采用原標準標題,重新印刷作為國家標準,并可在國際標準正文前面,加一篇引言,作一些說明或指示、要求。
④翻譯法
國家標準采用國際標準的譯文,可以用兩種文字(原文和譯文)或一種文字出版,采用時,也可在前言中說明被采用國際標準作了哪些編輯性修改,或作一些要求說明。
⑤重新制定法
根據某項國際標準,重新起草國家標準,即把國際標準"熔入"國家標準之中,或作層次上的修改或作結構上的變動,但一般要保留國際標準的主要指標,或基本上保留原結構格局。
⑥包括與引用法
制定國家標準時,完全引用或部分引用國際標準的內容。根據國際標準的"包容"情況及專業深度,制定國家標準時,可以選擇相關部分進行貫徹,其余部分不貫徹;也可包括其國際標準的一部分,其余根據需要補充新的內容和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