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標準都應有前言,它由專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組成。 專用部分適當給出下列:-指明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說明對國際導則或其他類似標準、規范等文件的采用情況;-指明與采用對象的主要技術差異及簡要理由;-與前版的重要技術內容改變情況的說明;-與其他標準文件或其它文件的關系的說明;-實施過渡期的要求;該標準導致廢止或代替其他標準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說明;-指明哪些附錄是標準的附錄,哪些是提示的附錄。基本部分適當給出下列信息:-本標準由×××部門(由本部門審批的標準除外)或技術委員會提出;-本標準由×××單位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當需要時可指明負責起草單位和參加起草單位;-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過5人,重大綜合性基礎標準不超過7人;-本標準首次發布、歷次修訂或復審確認年、月;-本標準委托×××單位負責解釋。當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或根據國際導則及其他類似的標準規范等文件制定為我國標準時,應在前言之后保留采用對象的前言。非等效采用時,也可根據需要保留采用對象的前言。其標題為“××××前言”,如采用ISO標準時,其標題為“ISO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