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批權,是標準化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但由于GB/T 1.1-1993與GB/T1.1-87標準無論是在編寫規則、技術內容構成,還是在整體結構、內容編排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異,因此,企業產品標準在某些方面還不盡如人意。下面就企業產品標準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加以探討。
關于前言
GB/T 1.1-1993已明確規定:每個標準都要有前言,前言的內容包括專用部分和基本部分。專用部分主要是指在制定標準時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或類似標準)所采用程度及版本以及采用對象的主要技術差異、簡要理由;對于修訂標準要指明與前版重要技術內容改變情況的說明。基本部分應給出本標準由哪個部門提出、歸口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但有的產品標準未設前言,或將產品的用途、特點、制定標準的目的,甚至將標準規定的范圍也寫進前言中。對于產品的用途、特點等可按需要放在引言或編制說明中;對于后者按GB/T1.1中4.3條要求應屬“范圍”要素的內容。
關于引用標準
漏寫引導語。
引用標準的排列順序混亂。引用標準的正確排序首先是國內標準,國內標準應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順序排列。其次為國外標準,國外標準按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國外企業標準順序排列。第三為其他類似標準、規范的有關文件或公開出版物。在同一級標準中應按標準編號的順序排列。
引用標準不當。在標準條文中未直接引用的標準,不應在引用標準處列出。由于某些企業標準信息過于閉塞,在編寫標準中仍引用了已作廢的標準或引用了修訂前的標準。
關于定義
有的產品標準文本中出現了定義前后不統一的情況,有的使用了非標準術語。GB/T 1.1中3.4條明確規定:為了達到標準整體協調的目的,每項標準的標準化術語、術語的原則和方法應遵循現有基礎性國家標準的有關條文。企業在制定標準過程中,對有些術語需要進行特殊定義,而這些定義是現行國標或行標未加規定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這些術語進行規定。
關于要求(或技術要求)
內容不符合要求。該要素包含了產品的全部特性,對定量的特性應規定其極限值。一般來說,企業產品標準的要求不應低于同類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特別是對于那些郵電部要求入網的產品,在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時,應考慮該產品進網質量認證檢驗實施細則中的要求。雖然該實施細則不屬標準的范疇,但它是行業法規性的要求,因此,企業產品標準也不能違背。
單位、字母寫法不正確,如將kg(千克)寫成Kg,mm寫成MM。
關于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
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是產品標準中兩項不同的內容,可有些企業在制定標準時把兩者混為一談。目前在企業產品標準中常出現以下問題:
試驗方法與技術要求不對應。一項技術要求一般只規定一種可再現的試驗方法。所以,試驗方法與技術要求應是一一對應關系。特別是質量特性中有定量要求,則更應規定相應的試驗方法加以驗證。
全盤照抄已頒布標準的試驗方法。應該說,企業在制定產品標準試驗方法時,可以引用或參照現行的國標、行標的試驗方法。但有的行標在制定標準時因具備幾種試驗方法,因此逐一加以規定,并采用一種仲裁方法。所以企業在制定相應的試驗方法時不應機械照搬,應根據企業自行情況擇優選擇一種。如沒有現行的試驗方法可引用時,可按GB/T 1.1-1993中4.4.5條要求自行做出規定。
檢驗規則內容不完整。一些企業往往只重視技術要求部分的內容,而對此部分寫得過于籠統和簡單。有的標準只規定了出廠檢驗(交收檢驗),但對型式檢驗(例行檢驗)未做規定,有的對如何組批、如何抽樣也不做規定。怎樣組批及抽樣是保證產品質量的條件,只有科學合理,才能正確評價檢驗結果。目前我國已陸續發布了以數理統計為基礎的抽樣系列標準,其中以GB 2828-87和GB 2829-87的應用較為廣泛。正確使用標準,使供方和需方的風險降低,誤判的概率減少,是企業在制定產品標準中非常值得研究的課題。